Baseball and reserve clause
※ 引述《gloglo (gloglo)》之銘言:
: : 如果對美國職棒早期的這個保留條款歷史有興趣,我
: : 可能有舊稿可以介紹一下。
: 大大可以請你介紹一下MLB早期的保留條款嗎
: 我有讀過有關MLB的原文書
: 但是礙於英文程度,並不是很懂他的精義所在
: 想請大大解惑
: 謝謝
我這裡就貼 1871-1900 的這一段好了。請勿轉載。
□ 1871-1900
棒球,是美國歷史上,第一項有系統地成立職業性聯盟的球類運
動。在沒有前例的情況下,職業棒球的球員合約發展,和後來其他的
職業運動比較起來,有著相當大的不同。而從錯誤中學習和試探,美
國職業棒球也為日後的這些職業運動,樹立了一個得以依循的典範。
在今天或許難以想像,在勞工意識遠不如今日的西元 1871 年,
職業棒球開打之初,球員的合約反而是遠較今日自由的。就連這第一
個成立的職棒聯盟的名字,都還稱為「國家職棒球員聯盟」(Nation-
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Base Ball Players,簡稱 NA )
,高舉「球員」二字的旗幟。在事實上,球員也有對球隊甚至聯盟經
營的發言權。這個聯盟的球員合約十分簡單明瞭,球員的合約長度全
部都是一年,也就是說每年季後整個聯盟所有的球隊都有重新洗牌的
機會,球技高超者自行找尋肯出高價的球隊,而不適合這個聯盟甚或
受傷的球員馬上就遭到自然淘汰。
在以競爭為本質的職業運動裡面,這種逐年重簽的合約,事實上
是最為合理的方式。一個球員表現出色,當然他的身價能夠隨著球技
上昇;要是球員不適任,那他大可以另外找尋工作-只是不是在這個
職業運動圈裡罷了。但是從後來職業運的軌跡看來,這個做法也有一
個主要的壞處,那就是地域性的忠誠度不夠。在地的觀眾期望的,是
跟隨一群自己熟悉喜愛的球員成長茁壯,球隊也能夠藉由這種向心力
的凝聚,吸收許多球隊忠誠的支持者。另外一個可能的壞處,在於有
錢的球隊大可以吸收一群好球員,打出漂亮的戰績甚至盤踞總冠軍不
去。但是在這個制度施行之初,一方面或許沒有考慮這個可能的後遺
症,另一方面也實在是因為各球團都處於賠錢的狀態,實在無法想像
會有老闆願意另外多砸錢來砌造一個黃金球隊。
雖然一年一簽的合約制度對球員來說相當自由,但是 NA 至少還
規定球員必須在球季結束之後,才能夠開始與球隊(己隊或其他球隊
)開始商談新球季合約的問題。當然,這個限制是相當合理的。如果
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甚至在球季之中)和任何球隊商談或簽訂次年
的合約的話,一個球員在球季中一旦打得好,來自他隊的接觸自然不
斷,除了球員可能會因此分心而影響成績之外,對於球員身處的球隊
也不公平。老闆即使知道這位球員已經和別隊簽了明年的合約,在季
後即將離隊,還是必須咬牙按時付他薪資,期望他至少這一年還能好
好為自己的球隊打球。而一個老闆的野心,打破了這一個局面,也造
成了 NA 的解散。
在 1875 年,芝加哥 White Stocking 的老闆 William Hulbert
,在球季中就以高價和聲勢如日中天,後來並奪得了聯盟冠軍的波士
頓隊的主力投手Al Spalding ,以及另外三位和他並稱「Big Four」
的內野手 Cal McVey、Deacon White、Ross Barnes 敲定了次年的合
約。理所當然地,這種偷跑的行為勢必將無法見容於 NA 的規定,而
合約將有遭到否決的危機。Hulbert 見勢不妙,乾脆決定脫離 NA ,
也說服了另外七隻 NA 的隊伍,由這八隻球隊成立了一個新的聯盟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 Ball Clubs (後來簡稱為
National League ,也就是現在的 NL )。諷刺的是,被挖角的苦主
波士頓隊,也同樣地在被 Hulbert說服的球隊名單之中。而當然,陣
容大幅補強的芝加哥,在次年拿下了 NL 元年的冠軍。
從內含「Player」演變到內含「Club」的聯盟名稱,職棒聯盟的
經營權開始走上由資方控制的階段。這也是在 NA 長期虧損,秩序不
佳的情況以後,球隊開始企業化經營的一個轉捩點。在 NA 的時期,
球員地位不比老闆低,因此賭博、比賽放水、生活不檢點、甚至任意
毀約的情況數見不鮮。Hulbert 成立 NL 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他
希望控制權能夠回到老闆的手上,以企業化的經營管理,除了把比賽
導入正軌之外,還能夠在將來轉虧為盈。在 NL 成立一年情況改善不
多的情況之下,忍不住的 Hulbert終於從幕後的藏鏡人角色跳了出來
,接任了 NL 的總裁(President ),並且大刀闊斧地馬上砍掉了兩
隻球隊。在一年之後,這個首先破壞 NA 遊戲規則的老闆又突然發覺
原先的遊戲規則其實才是合理的。因此 NL 重新更改回 NA 的球員簽
約規定,也就是在每年十月一日球季結束之後,球員才能夠跟球隊談
新一年的合約。
僅僅再過了一年,一個劃時代的合約概念出現了。這一項條款的
影響,是日後所有類似概念的濫觴。由這個概念衍伸出來的條款,到
今天仍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於大多數職業運動的合約規定之中。這
就是「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的觀念。
在 1879 的聯盟會議中,波士頓的老闆之一 Arthur Soden 首先
提出了保留條款的建議。在老闆的眼中,要能夠轉虧為盈,他們必須
在球員薪資的支出上面做出控制。而一個對球員來說完全自由的市場
,球員的薪資是降不下來的。因此,Soden 的保留條款這個新穎的觀
念,得到了在場所有老闆的一致贊同。保留條款的條文是這樣的:
「在每一年的季後,每隻球隊能夠保留(Reserve )五位球員,
使他們不受其他球隊的染指。」
所有的老闆同意「不動其他球隊宣布保留的五名球員,也不和違
反這個條款的球隊比賽。」也就是說,這僅僅是老闆和老闆之間的默
契協議,在與球員的合約中,這一條條款是不會寫進去的。當然你也
可以不顧協議擅自挖角,但是其他的老闆就不跟你玩了。球員的合約
上僅僅寫道「球員必須遵守聯盟的規定」,而這個保留球員的系統,
當然就在「聯盟的規定」裡面。
在 1880 年,這個條款實行的第一年,球員的薪資總額馬上就大
幅減低了。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大部分的 NL 球隊開始轉虧為盈。
但是在資方獲得利益的同時,球員的自由也開始失去了。被名列保留
名單上的球員,喪失了與其他球隊商談身價的自由,尤有甚者,更可
能成為老闆報復的工具。波士頓的球員 Charles Wesley 因為老闆欠
他 $378 的薪資未付而拒絕上場比賽,於是 Soden就把他連續兩年放
進了保留名單裡面,再將他禁賽(Suspended )不付薪資。 Wesley
就因此兩年沒有收入,一場比賽也沒打成。
如果 Hulbert能夠因為自認為 NA 的制度不合理就自創 NL ,其
他人當然也可以。在職業棒球看來已經開始有利可圖的 1880 年代,
兩個職業棒球的聯盟跟著興起,以重金挖角 NL 的球員。在 1884 年
成立的 Union Association只支持了一年就不幸夭折,但是另一個
American Association(AA)則支撐了下去,勉強和 NL 拼成共存的
局面。抱著競爭可以帶來票房的信念, NL 的總裁 A.G. Mills 慨然
應允在季後由兩個聯盟的冠軍上演「世界大賽」(World Series)的
戲碼。當然,歷史也再度重演, AA 也跟隨著 NL 的腳步,最後也接
受了保留條款的精神,開始限制球員的自由流動。
從完全自由流動到受到保留條款的限制,球員當然大大不滿意。
尤其是合約書上說明球員必須遵守聯盟的有關規定,但是有什麼規定
又不寫明,到頭來哪天被賣了去做人肉叉燒包,搞不好都不曉得。也
因此在球員的要求以及適法的考量之下,在 1887 年開始,保留條款
終於開始出現在球員的制式合約之中。這個條款的大致文句是這樣子
的:
「球隊有資格在次年〞保留〞這名球員...唯球隊僅得於不減
薪的情況之下保留球員。」
但是,在球隊老闆的解讀之下,這個付諸合約條文的保留條款,
事實上就等於球員的賣身契。球隊今年的有資格保留這個球員,因此
明年也有資格在次年(也就是後年)再度保留這個球員,大後年以後
也依此類推。也就是說,如果球隊執意一直保留這名球員,這個球員
終其職業生涯都必須為同一隻球隊作牛作馬。也因此,認為這種合約
完全不合理的球員與老闆的爭執越演越烈,終於在 1890 年發生了劇
烈的大變動,也就是「球員聯盟」(Players League,PL)的成立。
球員聯盟,不僅回到了當年 NA 高舉以球員為主的旗幟,在實質
上也以球員為重心。所謂的球隊「老闆」,僅僅是看好有利可圖的投
資者而已。球隊的事務由球員和老闆共同負責,所有的收入第一先付
清球隊的事務性支出,再來付清球員的薪資,如果有剩的(也就是盈
餘),再由球員和「老闆」均分。所有球員的合約一律是三年,沒有
任何保留條款,三年一到一律成為自由球員。
球員聯盟的成立,造成了球員之間的一陣騷動,幾乎所有 NL 的
明星,都跳槽到了這個球員聯盟。只可惜歷史證明,球員還是打球就
好,叫他們經營球隊可能會有問題。轟動一時的球員聯盟,在吸收了
不少 NL 和 AA 的球員之後,只維持了一年就宣佈倒台。而連帶的效
應,也把本來就情況不佳的 AA 拖得搖搖欲墜。在 NL 的眾老闆們火
上加油,宣布取消兩個聯盟間的世界大賽之後, AA 終於在一年之後
跟著 PL 的腳步倒台。在天下再度恢復一統之後, NL 的隊伍擴張到
了十二隊,地位似乎無可動搖。
但是,球員聯盟雖然只存在了一年,但是在這一年之中,卻發生
了一件對日後保留條款的適法性有著深遠影響的事件。
在 PL 存在的 1890 年, NL 的紐約巨人隊(New York Giants
)捕手 Buck Ewing 毀約跳槽到了 PL 的紐約隊。巨人隊的出資公司
因此一狀把 Ewing告上了地方法院。原本以為勝券在握的 NL 資方,
卻在這個官司中,遭到了嚴重的挫敗。法庭認為保留條款本身含糊不
清,不能以資方片面的解釋來強迫執行。法庭並且認為,合約中所說
的「球隊有資格在次年〞保留〞這名球員」,僅僅適用於新合約簽訂
的第一年,而不得做為日後無限換約的根據。另外,法庭還認為保留
條款「僅僅給予球隊能夠優先與球員換約的權利,而並非表示球員次
年就必得替此隊打球」。也就是說,保留條款「只是一紙在兩方同意
之下,能夠據以訂定新合約的合約」(merely a contract to make
a contract, if the parties agree. )。
資方在這樁訴訟下遭到大敗,也開始致力於研究,該怎麼在合約
的文句上下功夫,才能夠擬出在法律上有強迫效力的保留條款。雖然
他們並沒有得到太大的成功,但是在 PL 和 AA 同歸於盡之後,沒有
競爭對手的 NL ,對於這個問題似乎一時並不需要太過擔心。除了保
留條款下, NL 在做為聯盟規定的「國家合約」(National Agree-
ment)上,也加上了限制球員最高薪資的規定。在 1890 年代末,球
員的最高薪資為兩千四百美元。這個合約並不僅約束國家聯盟,事實
上後來的美國聯盟 American League(見下),在與國家聯盟正式鬧
翻之前,也同樣遵守這項規定。
然而事實證明,一個獨大的 NL ,對於職棒是有著負面的影響的
。 NL 的擴張速度過快,世界大賽的取消使得球迷的興趣降低,再加
上美國整體經濟的衰退,在 1898 年,十二隻球隊裡面只有五隻球隊
賺錢。而失去了促使老闆們槍口一致對外的 AA ,各球隊開始轉回自
己圈子裡面鉤心鬥角,爭奪球員。在 NL 內鬥之下,與之競爭的新聯
盟終於再度出現在職業運動的舞台上。除了一群原來 AA 的核心份子
再度以 AA 之名出現,企圖重現 AA 榮光之外,另一個原名 Western
League的小聯盟,在 1899 年正式改名成為 American League。在他
們積極向東發展的情況之下, NL 開始感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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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7.179.156 06/2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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