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的法規置底
國民體育法: 第 7 條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
,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支應
設施之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校院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01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
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包含校園安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27
其實我們使用學校及公家的場地, 基本上絕對不能造成人家的困擾
像是自己的垃圾隨手帶走, 不能去刻意破壞場地, 不在棒球場踢足球(有酸味嗎XD),
有使用學校用具要歸回原位等等~~
相信我們的公德心是比那些放狗來學校大小便, 或拿打火機燒球網的中二症患者強一百倍
不過, 在我們會有心共同愛護場地而使用的情況下, 難免會遇到一些不明理的人刁難
ex.日前高雄正興國小管理員請警察來趕人反被警察勸告事件
所以我大概查詢了一下相關法令, 供做大家參考
PS. 其實使用學校場地前如果可以打通電話給校方會更好
一來是弄熟了好辦事, 有關係等於沒關係(誤)
二來是如果學校方面有什麼活動(如基測考試等) 可以提早知道, 避免白跑一趟
再PS. 之前揪夜間踢球團時和公館國小鄭國平教練有過聯繋, 雖然後來改至福和橋下
不過仍是很感謝當時鄭教練的大力幫助, 所以前幾天有再寫信報告我們的現況
並表達感謝之意
鄭教練回信說未來仍會繼續帶弱勢家庭小朋友(含公館國小&民族國中)踢球,而
因公家機關推行節能減炭, 所以公館國小 週 1 - 5 開燈則須以租借方式週六
晚上 18:00 ~ 20:00 會開燈
能有機會認識這樣在足球上熱心付出的好教練的感覺是真的很棒
謝謝你, 鄭教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04.32
※ 編輯: pingsky 來自: 211.21.104.32 (07/2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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