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第四屆總統盃全國慢速壘球錦標賽
高雄縣預賽競賽辦法
一、宗 旨:遵照 總統指示擴大辦理「第四屆總統盃慢速壘球運動」,增加
各年齡層人口及推動增加女性同胞加入慢壘運動,並提倡國民
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總統府、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電力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大揚國際企業、瑪林國際有限公司
六、活動日期:95年10月15日起(逢週六、日)
活動地點:鳳山市慢速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1.教職員組(教師需有教師證、職員需有服務證)
2.大專組(需有學生證)
3.高中組(需有學生證)
以上3組於95年12月23 ~ 24日假台北縣三重市重新球場辦理全國總決賽
4.公開組
5.社會組(無全國總決賽)
6.壯年組(55年9月1日前(含))
7.長青組(45年9月1日前(含))
8.原住民組(請備戶籍謄本,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阿美、排灣、
泰雅、布農、魯凱、卑南、鄒、賽夏、雅美、泰魯閣、卲、噶瑪蘭族為準)
※ 預賽10隊以內取1隊、20隊以內取2隊、30隊以內或以上取3隊代表隊,
最多不得超過3隊參加全國總決賽
9.女子組
※(各縣市代表隊參加全國總決賽以各縣市預賽秩序冊名單為主,不得更換名單,
離島澎湖、金門、馬祖例外)
其餘組別於96年1月7 ~ 8日假台北縣三重市重新、五股、
萬善堂、中山球場辦理全國總決賽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定球-大揚KY-1000 or KY-3000
八、參加資格: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5年9月11日止
〈2〉 報 名 費:教職員、公開、社會、壯年組 2000元
大專、高中、原住民、女子組、長青組免報名費
(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
〈3〉 保 證 金:貳仟元整,請匯入
銀行:鳳山市農會 戶名:高雄縣體育會
帳號:000-1521-4749982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煩將收據
(明細表)連同報名表傳真報名處確認(將於開幕後當場
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 報名方式:高雄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地 址:鳳山市瑞竹路93號 聯絡人:朱珮榕
電 話:7425485 傳 真:7902834
E - mail:az0919781885@yahoo.com.tw
〈5〉 報名方式:鳳山市慢速壘球協會
地 址:鳳山市大明路265號 聯絡人:陳淑櫻
電 話:7664089 7662089 傳 真:7672533
E - mail:kfsp@cm1.hinet.net
〈6〉 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
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
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九、開幕典禮:95年10月15日(星期日)上午10:00於鳳山市慢速壘球場舉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 日期:95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七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鳳山市慢速壘球協會(會議室)
地址:鳳山市大明路265號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
〈1〉 設冠軍、亞軍、季軍、殿軍頒發獎盃及獎品。
〈2〉 各組冠軍隊將代表本縣市參加第四屆總統盃全國總決賽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
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壹佰萬元 及醫療險壹萬元。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
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
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每場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
壞球制。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
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
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本次球賽預賽每場採六十分鐘、決賽每場採七十分鐘之限制,以投
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
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失分較少者 3. 總得分較多者
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
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5公尺以下.公開組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
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
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
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
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球員証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審查之證件以身份證、球員証。【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原住民組以戶籍謄本為準。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
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
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
『奪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
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
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
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
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
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
宣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
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
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
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
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
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
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
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
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其他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本次賽程將採一場比賽一隊至多只能擊出5支全壘打,
擊出第6支(含6支)以上即算打者出局,但當兩隊都擊出5支全壘打後,
雙方仍可繼續擊出第6支;如雙方都再擊出第6支,仍可再繼續擊出第7支,以此類推。
二十、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一、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4-2006年慢速壘
球規則為準。
二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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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7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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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0:09, , 1F
08/16 10:0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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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20:04, , 2F
08/16 20:0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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