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頂架相關法規

看板Surf (衝浪)作者 (阿拓)時間18年前 (2007/10/06 02:05),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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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想載longboard去烏石,必經雪隧 剛剛去交通部看相關法規是沒有『需檢驗』 只有長寬的限制,所以我如果使用軟式車頂架載板 應該是不會被條子攔下或攝影開單囉?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 第七十七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  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    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    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    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    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    、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    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    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      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      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      方燈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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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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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二.八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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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1dq6-3 (Su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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