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玩家改槍與要犯同刑 槍砲條例條文違憲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25日電)現行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對空氣槍罰則,缺乏彈
性,BB槍玩家改槍與槍擊要犯改槍,刑度都相同。大法官會議今天做第669號釋憲,認為
法條違憲,最遲釋憲公佈1年後失效。
陳姓、黃姓當事人為休閒娛樂用途購入空氣槍,因所購槍枝有卡彈現象,於是自行換裝彈
簧,後來被檢警查獲。檢察官將槍送鑑定,發現槍支改裝後,擊發的子彈動能已具殺傷力
,於是將被告起訴。
承審的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審理後認為,被告為娛樂自行購買、改造空氣槍,遭依違
反槍砲彈條例起訴,被告面臨的刑度是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認為處罰太重,
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第669號釋憲文指出,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
、運輸具殺傷力空氣槍」處罰要件,均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刑度起算,違法情節輕微、
顯可憫恕者,就算減刑,最低刑度也還是有2年半以上,易形成罪責與處罰不相稱。
釋憲文指出,相關規定在空氣槍部分,對犯罪情節輕微者,未另做適當規定。雖然法規精
神符合管制槍砲目的,但手段運用上過於激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缺乏衡平性,應在
釋憲公佈日起至遲1年後失效。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釋憲文公佈後,主政機關有1年時間檢討修正,至於修法方向
,主政機關全權決定。(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25日電)現行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對空氣槍罰則,缺乏彈
性,BB槍玩家改槍與槍擊要犯改槍,刑度都相同。大法官會議今天做第669號釋憲,認為
法條違憲,最遲釋憲公佈1年後失效。
新聞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25/5/1xn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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