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看板Whales作者 (伊沙不魯)時間18年前 (2007/08/26 01:50), 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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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 第二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第四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 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三項的規定,可知所謂「偵查不公開」所約束的對象 是各個「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紀俊麟現在的偵查程序中的身分是「證人」,根本不是「偵查不公開」條款的規 範對象。 如果紀俊麟根本沒收錢、沒放水,卻又被媒體及領隊說成是有收錢、有放水,他 出來公開澄清自己根本沒做那些被人家誣指說他有做的事情,與「偵查不公開」 有何關聯?? 況且,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條款也說到︰如果是在為了 「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的情況下,不受該條文規定的拘束。 假如紀俊麟是清白的,但他與球團的契約關係已經被片面終止,他的「合法權益」 已經受到嚴重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本不能作為阻止他 澄清事實、捍衛自己權利的理由。 以上請法律達人補充指正。 若紀俊麟甚至是其他上報的中信鯨球員有人是清白的,真的很希望他們能出面爭 取自己的權益,不想再看到像何紀賢、蔡豐安他們那種莫名其妙的情形了。 本屬清白卻無故被牽連的球員,若能即刻自行聘請律師保護自己,應該是目前可 採取的上策。不要完全聽球團方面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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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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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清白就站出來澄清 否則要球迷怎麼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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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找什麼藉口 工作都沒了 最壞也是這樣 還有什麼不能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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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身碎骨全不惜,要留清白在人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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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有收賄放水 是男子漢就趕快承認 不要消費球迷的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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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懂那些條文 我只知道危險時要保護自己 管條文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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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管條文的意義在於不要因為對條文的陌生或誤解而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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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更大的問題,在生活中人人都可能跟條文扯上關係,不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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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事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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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q6lnPH (Wh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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