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
第二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第四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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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三項的規定,可知所謂「偵查不公開」所約束的對象
是各個「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紀俊麟現在的偵查程序中的身分是「證人」,根本不是「偵查不公開」條款的規
範對象。
如果紀俊麟根本沒收錢、沒放水,卻又被媒體及領隊說成是有收錢、有放水,他
出來公開澄清自己根本沒做那些被人家誣指說他有做的事情,與「偵查不公開」
有何關聯??
況且,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條款也說到︰如果是在為了
「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的情況下,不受該條文規定的拘束。
假如紀俊麟是清白的,但他與球團的契約關係已經被片面終止,他的「合法權益」
已經受到嚴重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本不能作為阻止他
澄清事實、捍衛自己權利的理由。
以上請法律達人補充指正。
若紀俊麟甚至是其他上報的中信鯨球員有人是清白的,真的很希望他們能出面爭
取自己的權益,不想再看到像何紀賢、蔡豐安他們那種莫名其妙的情形了。
本屬清白卻無故被牽連的球員,若能即刻自行聘請律師保護自己,應該是目前可
採取的上策。不要完全聽球團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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