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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biker (機車 摩托車)作者 (孩子的爹)時間18年前 (2006/09/21 08: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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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部份→「車禍發生後,警察說能和解則和解,不能和解在六個月內擁有法律追訴權」 一般而言,車禍所涉的法律問題為(一)民事與(二)刑事。 (一)民事部份: 主要涉侵權行為部分。有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於民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一般消 滅時效為十五年;亦有短期五年、二年之消滅時效。 (二)刑事部份: 主要涉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部分。而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依照刑 法第十一章時效,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和解為法律行為,無涉法律追訴權。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止爭執或防止爭執 發生之契約。」 -- ※ 刑事部分的追訴時效,各罪不一定一樣,詳閱第十一章時效。 ※ (二)部分僅針對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兩罪。 -- 國賠案件,有三成涉因果關係;其中七成涉提請以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定國賠責任成立。 是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係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萬靈丹。 「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 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226.129 ※ 編輯: loveSabina 來自: 218.164.226.129 (09/21 09:02)
文章代碼(AID): #154UFOKu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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