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英賽競賽規程
2006年全國青棒菁英大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青棒優秀選手。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12、14、體委競字第0940025078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台北市體育處
新竹市立體育場
五、承辦單位
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緯來體育台
七、日 期
(一) 開幕典禮:95年2月7日上午10時。
(二)比賽日期:
預賽─95年2月7日起至2月16日止。
複賽─95年2月20日起至2月23日止。
決賽─95年2月25日起至2月26日止。
八、地 點
(一)開幕典禮:台北市天母棒球場
(二) 比賽地點:台北市天母、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硬式組」之規
定,且進入複決賽的20支球隊(木棒組)均可以學校之名稱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
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
1. 凡具有該校學籍之在校生(以學生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三) 複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四) 決 賽:採交叉賽制,由複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 賽:
1. 採積分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每場之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
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2)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3)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4)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多者為先。
(5)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二)複 賽:
採積分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各組預賽第一名球隊得2分,預賽第二名球隊得0分。
(2)每場之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3)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含預賽成績)
(4)三隊積分相同時,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依下列順序處理:
1.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2.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3.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三)決 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95年1月1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
十三、教練會議
(一)時間:95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 - 500型硬式棒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
各頒發獎座乙座(打擊獎僅計算至預賽結束,其餘均計算至決賽結束)。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全壘打獎: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
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
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
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七、懲 戒
(一)為遵守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及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
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
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
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
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
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
除外)。
(三)採九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四局(含)以上須隔
一場,三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九局,始能再下場投球(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
局),並可採用DH制。(註﹕投手限制,採預賽、複決賽二階段分開計算。)
(四)兩隊得分比數,預賽為七局相差7分,複、決賽為七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五)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2小時30分,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六)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七)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
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
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八)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
,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
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九)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
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
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ꄊ(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
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
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一)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二)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三)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
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
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
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
不得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
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七)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
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
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一)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
球一個。
(廿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
。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
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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