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協會盃少棒-競賽規程
97年協會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
加2008年第5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7、08、19、體委競字第0970015578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台北市體育處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 期
97年10月27日起至11月6日止。
七、地 點
台北市青年公園棒球場。
八、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7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7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5年1月1日至86年12月31日止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 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 採積分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每場之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
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⑴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⑵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⑶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高者為先。
⑷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⑸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二)決賽: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3名。
2. 球員:15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
同無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
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97年10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500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三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全壘打獎: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
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
先。)
十六、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08年第5屆亞洲少棒錦標賽。
(二)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
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
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40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20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
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
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天限制(一局內(含)不受此限,三局(含)必須休息一曆日
,四局(含)以上必須休息二曆日(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投手一場比賽投球總
局數不得超過七局。【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時】。
(四)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違者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六)壘指導員允許一位教練擔任,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
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
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
,但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
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
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
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
(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
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
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一)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
,包括球員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
(十二)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三)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學生證正本(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
在學證明,小學生則為在學證明)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
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
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6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
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或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
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
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七)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
球一個。
(廿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
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
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二)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
(廿三)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
。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四)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6公尺。
2. 壘間距離:23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2.53公尺。
4. 全壘打距離:70公尺(兩側)、85公尺(中間)。
(廿五)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
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棒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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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上奔馳的影子 揮灑汗水 那一刻 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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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1.62
推
08/29 21:47, , 1F
08/29 21:47, 1F
→
08/29 22:00, , 2F
08/29 22:00, 2F
※ 編輯: puccayaya 來自: 61.228.137.41 (09/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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