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高中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
97學年度
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軟式組聯賽
競賽規程
壹、宗 旨
配合我國棒球發展趨勢,加強推展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促進校園棒球運動風氣與喜愛
棒球運動人口。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97.8.22台體(一)字第97165146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台北市體育處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各公立體育場(管理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
委員(協)會、各縣市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工作小組。
四、聯賽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組成
。負責學生棒球聯賽之規劃、推廣、督導、諮詢、比賽制度研發、教育訓練、裁判訓練等
學生聯賽之重要決策事項。
五、聯賽紀律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等公
正人士組成。負責聯賽之比賽及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申訴、獎懲案件審議、仲裁等案
件事項。
六、聯賽審判委員會:聘請資深棒球專家、裁判組成。負責聯賽期間之裁判、督導以及比
賽現場之競賽爭議、判決疑義之申訴、解釋、排除等有關聯賽競賽專業等事項。
七、縣市聯賽工作小組: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該縣市專業、熱
心學生棒球聯賽進行之工作小組人員,協助負責各該縣市學生棒球聯賽推動等工作事項。
肆、比賽日期、地點
預賽預定自97年11月01日至11月04日,決賽預定97年11月05日至09日止,在台北市社子島
及新生公園棒球場舉行。
伍、參加單位與規定
一、參加單位:台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以單一
學校為單位組隊;金門縣、連江縣之高級中等學校,若無法單一成隊,得聯合成隊(由一
校代表或縣名義)報名參加比賽。
二、參加規定:
96學年度報名參加高中聯賽軟式組比賽之學校,均應報名本組。
金門縣、連江縣所屬之高級中學,以單一成隊或聯合組隊報名時,應詳細註明。
若學校報名本(97)學年本軟式組聯賽,尚得另外組隊報名參加硬式木棒組或硬式鋁棒組
比賽,惟每校每組限報名1隊,各組球員不得重複報名,否則不受理該校報名。
設置體育班學校棒球專長學生,不得組隊報名本軟式組聯賽。
球隊人數:報名比賽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球員至少12名,
最多18名。
陸、球員資格之認定及規定
學校代表隊球員之資格認定及規定,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齡:民國78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
二、學籍:民國97年9月1日(含)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三、學校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或跨隊報名,註冊報名後,不得更改組別。
四、本軟式組聯賽報名球員特別規定:
學校體育班招收之棒球運動專長學生。
凡上(96)學年度報名參加硬式木棒組及鋁棒組二組聯賽學校,若擬報名本(97)學年度
軟式組聯賽時,其報名球員在國中就讀期間,曾參加國中棒球聯賽者,以報名參加硬式木
棒組或鋁棒組為限,不得報名本軟式組聯賽,否則,將由主辦單位逕予剔除報名資格,不
得異議。(95)(96)學年度已參加高中軟式組比賽之上項資格球員得繼續參加本比賽。
參加本(97)學年度軟式組聯賽之球員,在下(98)學年以後之高中棒球聯賽時,不得更
換報名硬式木棒組或鋁棒組比賽。
學生在國中、高中就讀期間,均未曾報名參加學生棒球聯賽,以報名本軟式組為原則。若
球員於上(96)學年首次參加硬式木棒組或鋁棒組聯賽時,同意在本學年聯賽報名時,更
換報名本軟式組比賽,以後不得再更換組別。
球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若擬轉到其他學校參加聯賽,應取得原登記報名學校之離隊同意
書,並在擬轉入學校之學籍設籍滿一年,始得報名參賽。若無原登記註冊報名學校之離隊
同意書,則在擬轉入學校之學籍,需設籍滿二年,始得報名參賽。
五、離隊同意書應由原登記註冊報名的學校開具,並向學生棒聯申報,經核備後生效。
六、以上一年之計算,以九月一日(含)為基準(即自今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為一年)。
柒、報名方式
一、第1階段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97年10月13日(一)下午五時前以網際網路報名方式
連結學生棒聯聯賽報名網站【http:// ctsbf.shssf.edu.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
隊員人數、名單及上傳照片後,列印出報名表及註冊表各一份,完成第1階段網路報名手
續(屆時網站將關閉,不受理報名登錄與下載)。
二、第2階段確定報名:列印出之報名表及照片表各一份,請經學校承辦相關人員、校長
簽章並加蓋校印後,於97年10月17日(五)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完
成第2階段報名手續(未上傳照片及資料不完整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嚴格執行)。
捌、比賽制度
一、預賽:
(一)參加球隊:完成參加高中棒球軟式組聯賽報名手續之球隊。
(二)比賽制度:採七局、DH制。比賽制度依據報名隊數多寡、球隊實力及學校地理位置
概況,決定賽制,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
(三)錄取名額:依據報名隊數多寡,錄取優勝球隊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參加球隊:96學年度全國賽獲得前8名優勝學校球隊及本(97)學年度預賽錄取之
優勝球隊。
(二)比賽制度:採七局、DH制。比賽制度依據參加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每場比賽均
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
(三)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玖、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棒球規則(2007年版)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日本製內外牌橡膠【H號】比賽用球。
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勝隊得2分,敗隊得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加賽採強迫取分賽制及單淘汰賽制,比賽需分出勝負,以
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全國決賽進入前
8名之排名賽時,每場次比賽,均賽出勝負為止,以判定名次,不再採用採強迫取分賽制
。
拾貳、比賽場地
台北市社子島、新生公園棒球場。
拾參、聯賽經費
一、學生棒球聯賽係由教育專款補助辦理之學生活動,補助或獎勵之經費請學校專款專用
於推動學生棒球運動需用。若球隊參加聯賽經費不足時,不得再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二、為鼓勵各校組訓棒球隊,各校報名參加本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每隊補助組訓費新台
幣伍仟元整。【掣據洽領時,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
三、球隊參加聯賽時,補助往返交通費:
(一)預賽:學校距離比賽場地50公里以內,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1,000
元,超過50公里以上,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2,000元。
(二)決賽:比賽場地之縣市所屬學校,每隊每場補助交通費新台幣1,000元,其他球隊
學校,依據球隊前往比賽場地往返所需之交通,核實計算補助交通費(以火車莒光號或公
路汽車客運、國光號票價為補助標準)。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學校,依據學校前往比賽場地所需核實補助交通費。
四、參加本聯賽比賽期間之學校球隊隊職員或擔任裁判等工作人員,由主辦單位覈實辦理
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拾肆、獎 勵
一、本獎勵金係專款獎勵參加學生棒球聯賽優勝學校,請獲獎學校專款專用於推動學生棒
球運動需用。
二、獲全國決賽前8名優勝球隊學校,發給棒球發展獎勵金及團體優勝獎盃(狀)及個人
獎狀,獎勵金之額度核定後公佈之。【掣據洽領時,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
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三、獲決賽前8名優勝球隊之學校,於下(98)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軟式組聯賽時,獲得參
加決賽之資格。
四、參與本聯賽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
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規定時,除取消
補助組訓費外,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
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
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
分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一)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
反情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
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並
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
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球員禁賽
3學年。
(五)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一)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言行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
參賽資格。
(五)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行政處分之。
(六)指導學生在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
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
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七)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陸、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提出
。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
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向臨
場審判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申
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現場發生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審判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審判委員會審議處罰後,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
內,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主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
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各校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球聯
賽主辦單位提出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
終判決。
拾柒、其他規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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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上奔馳的影子 揮灑汗水 那一刻 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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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8.225
※ 編輯: puccayaya 來自: 61.228.128.225 (08/28 08:23)
→
08/28 12:52, , 1F
08/28 12: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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