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國中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

看板sandlot_ball (業餘棒球)作者 (凡)時間18年前 (2008/08/28 08: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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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 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軟式組聯賽 競賽規程 壹、宗 旨 加強推展國民中學棒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充實青少年校園生活,紮實基礎棒球技 術水準,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 台體(一)字第 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屏東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體育處、各公立體育場(管理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 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四、聯賽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組成 。負責學生棒球聯賽之規劃、推廣、督導、諮詢、比賽制度研發、教育訓練、裁判訓練等 學生聯賽之重要決策事項。 五、聯賽紀律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等公 正人士組成。負責聯賽之比賽及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申訴、獎懲案件審議、仲裁等案 件事項。 六、聯賽審判委員會:聘請資深棒球專家、裁判組成。負責聯賽期間之裁判、督導以及比 賽現場之競賽爭議、判決疑義之申訴、解釋、排除等有關聯賽競賽專業等事項。 七、縣市聯賽工作小組: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該縣市專業、熱 心學生棒球聯賽進行之工作小組人員,協助負責各該縣市學生棒球聯賽推動等工作事項。 肆、比賽日期、地點 縣市預賽:自97年10月01日起至97年10月12日之間在各縣市舉行。 全國決賽:自97年11月10日起至97年11月19日在屏東縣棒球場舉行。 伍、參加單位規定 一、參加單位:台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均得以單一學校 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金門縣、連江縣學校,若無法單一成隊,得聯合成隊(由一 校代表或縣名義)報名參加比賽。 二、參加規定: 若學校於本(97)學年組隊報名參加本軟式組聯賽,尚得另組隊報名參加硬式組比賽,惟 每校每組限報名1隊。 各校報名本(97)學年軟式組聯賽之球員,不得與硬式組球員重複報名,否則不受理該校 報名。 金門縣、連江縣所屬之國民中學,以單一成隊或聯合組隊報名時,應詳細註明。 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學校球隊,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應由學校呈報該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函轉學生棒聯同意核備後,該校球隊方得以全隊方式轉至原縣市之其 他單一學校就讀,惟其全隊球員在擬轉入之學校學籍,應符合學籍設籍規定後,則同意以 新學校名義報名聯賽。 球隊人數:報名比賽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球員至少12名, 最多16名。 陸、球員資格之認定及規定 各學校代表隊球員之資格認定及規定,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齡:民國8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學籍:民國97年9月1日(含)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三、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註冊報名後,不得更改組別。 四、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時,應由學校呈報該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轉學生棒聯同意核備後,該校全隊隊員方得轉至原縣市之其他單 一學校就讀,惟全隊球員在擬轉入學校之學籍,應符合聯賽之學籍設籍規定後,方同意報 名聯賽。 五、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應取得原登記註冊報 名學校之離隊同意書,並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一年後,始得報名參賽。 六、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若無原登記註冊報名 學校之離隊同意書,應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二年後,始得報名聯賽。 七、在國小期間,經註冊報名代表某某縣市學校,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球員,就讀國中後 ,擬參加國中棒球聯賽,仍應報名於該縣市。若該縣市無國中學校組軟、硬式棒球隊時, 可轉換至其他縣市學校就讀,在擬轉入縣市之國中學籍,應符合聯賽學籍設籍規定後,方 同意報名聯賽。 八、離隊同意書應由原登記註冊報名的學校開具,並向學生棒聯申報,經核備後生效。 九、以上一年之計算,以九月一日(含)為基準(即自今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為一年)。 柒、報名方式 一、第1階段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97年9月22日(一)下午五時前以網際網路報名方式連 結學生棒聯聯賽報名網站【http:// ctsbf.shssf.edu.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隊 員人數、名單及上傳照片後,列印出報名表及註冊表各一份,完成第1階段網路報名手續 (屆時網站將關閉,不受理報名登錄與下載)。 二、第2階段確定報名:列印出之報名表及照片表各一份,請經學校承辦相關人員、校長 簽章並加蓋校印後,於97年9月26日(五)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完 成第2階段報名手續(未上傳照片及資料不完整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嚴格執行)。 捌、比賽制度 一、縣市預賽:預定自97年10月01日起至97年10月12日之間在各縣市舉行比賽完畢。 (一)參加球隊:完成學生棒球聯賽報名手續之學校球隊(含96學年度軟式組全國決賽前 8名之優勝球隊及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 (二)比賽制度: 採七局制。 報名隊數3或4隊時,採單循環比賽。 報名5隊時,採雙敗淘汰制比賽。 報名隊數6隊以上時,採先分組單循環,後採單淘汰制比賽。 96學年度獲得分區複賽冠軍球隊及全國決賽前八名之優勝球隊學校,均需參加縣市聯賽, 成績並列入縣市預賽,判定縣市名次,惟不佔該縣市晉升全國賽之名額。 96學年度聯賽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及全國決賽獲得前八名之球隊,參加各該縣市預賽之 比賽成績,若涉及該縣市晉級全國決賽時,則其比賽成績不列入計算。 台灣省各縣市報名隊數1隊或2隊時,由學生棒聯統一安排比賽,惟優勝球隊不晉級全國決 賽。 各縣市預賽晉級全國決賽隊數標準如下: (1) 參加球隊達3隊~5隊者,(2) 可晉級一隊。 (3) 參加球隊達6隊~7隊者,(4) 可晉級二隊。 (5) 參加球隊達8隊以上者,(6) 可晉級三隊。 各縣市晉級全國賽隊伍,學生棒聯發給縣市預賽優勝獎狀。 二、全國決賽: (一)參加球隊: 96學年度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全國決賽前8名之優勝球隊。 各縣市預賽優勝球隊及96學年分區複賽冠軍球隊。 連江縣、金門縣所屬國中或聯合組成球隊。 承辦全國決賽之縣市(除依據錄取參加全國決賽規定之隊數外,可另增加一隊)。 (二)採七局制,並依據參加全國決賽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三)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玖、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日本製內外牌橡膠【B號】比賽用球。 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勝隊得2分,敗隊得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加賽採強迫取分賽制及單淘汰賽制,比賽需分出勝負,以 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全國決賽進入前 8名之排名賽時,每場次比賽,均賽出勝負為止,以判定名次,不採用強迫取分賽制。 拾貳、比賽場地 一、縣市預賽:依據各縣市報名隊數,由各縣市學生棒球聯賽工作小組安排決定。 二、全國決賽:屏東縣立棒球場、麟洛運動公園、台糖棒球場。 拾參、聯賽經費 一、學生棒球聯賽係由教育專款補助辦理之學生活動,補助或獎勵之經費請學校專款專用 於推動學生棒球運動需用。若球隊參加聯賽經費不足時,不得再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二、為鼓勵各校組訓棒球隊,各校報名參加本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每隊補助組訓費新台 幣伍仟元整。【掣據洽領時,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 三、參加各縣市預賽,每隊每場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1,000元。 四、離島或偏遠地區學校,依據學校前往比賽場地所需核實補助交通費。 五、全國決賽:比賽場地之縣市所屬學校,每隊每場補助交通費新台幣1,000元,其他球 隊學校,依據球隊前往比賽場地往返所需之交通,核實計算補助交通費(以火車莒光號或 公路汽車客運、國光號票價為補助標準)。 六、參加本聯賽比賽期間之學校球隊隊職員或擔任裁判等工作人員,由主辦單位覈實辦理 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拾肆、獎 勵 一、本獎勵金係專款獎勵參加學生棒球聯賽優勝學校,請獲獎學校專款專用於推動學生棒 球運動需用。 二、獲全國決賽前8名優勝球隊學校,發給棒球發展獎勵金及團體優勝獎盃(狀)及個人 獎狀,獎勵金之額度核定後公佈之。【掣據洽領時,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 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三、獲決賽前8名優勝球隊之學校,於下(98)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軟式組聯賽時,獲得參 加全國決賽階段之資格。 四、參與本聯賽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 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規定時,除取消 補助組訓費外,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 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 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 分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一)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 反情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 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並 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 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球員禁賽 3學年。 (五)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一)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言行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 參賽資格。 (五)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行政處分之。 (六)指導學生在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 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 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七)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陸、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提出 。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 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整,向臨 場審判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申 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現場發生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審判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審判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 ,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 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各校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球聯 賽承辦單位提出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 終判決。 拾柒、其他規定 略 -- 球場上奔馳的影子 揮灑汗水 那一刻 永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8.225
文章代碼(AID): #18jV36tn (sandlot_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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