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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sandlot_ball (業餘棒球)作者 (It's my Life)時間16年前 (2009/12/22 04: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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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作者: ZENGAR (請叫我『傑卡‧索波特』) 看板: Baseball 標題: [討論]【球迷凍未條行動聯盟】針對桃園航空城事件 時間: Tue Dec 22 04:35:48 2009 2009年12月21日,中華棒協決定取消桃園航空城棒球隊的協會盃冠軍資格,以及李居明 總教練即日起禁賽一年的決定(2009.12.21~2010.12.20),協會盃教練獎亦予以取消 。理由是高俊強、杜章偉及臺北市棒球隊林永坤三人上週因擔任中華職棒中信鯨隊球員 期間涉及假球案件遭收押禁見。 首先,高俊強個人於職棒選手期間之行為(暫不論確定有罪與否),均不應累及至其後 參加之球隊。更何況當初之對其過往之行為,是否應另有把關單位跟機制,而不應由球 隊單獨負責? 況且,李居明總教練應否就高俊強加入桃園縣航空城棒球隊之前的行為切結擔保,本身 合理性就亟待討論。根據中華棒協公佈的會議紀錄,李居明總教練所簽署的保證書內容 是:「『爾後』該員經查確認有任何涉及不法之情事,願接受管理單位之裁處」。 據悉,本次偵辦係針對高俊強於中信鯨球員時代之事件,分案另為偵辦;而李居明教練 應係就高俊強才加入桃園縣航空城棒球隊不久後,即發生就曹錦輝一案(雨刷案)相關 被檢調約談事宜做出擔保。就切結內容(爾後)以及其合理性觀之,是否應對李居明教 練(就雨刷案)所為之擔保依此處罰,實待商榷。用句星爺電影的台詞,「明朝的劍( 中信鯨時代)斬清朝的官(航空城時代針對雨刷案擔保)」,可以嗎? 又論是否有簽切結書才有責任?若日後有其他球隊,未簽切結書但球員也因之前事件涉 案,應如何處理?而若事後涉案球員遭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又應如何解決? 不論採取怎樣的「高道德」看待,既然是「標準」,就應齊一公平不是嗎? 補充聲明: 經過當事人同意, 以下情報現在得以公開。 就當事人所陳述, 當時李教練在跟棒協談切結書的內容的時候, 全部談的都是有關小曹的案子, 因此文字上誠如部份熱心回覆意見所說, 是可以包括高俊強之前在中信的案子, 但是在簽切結的當時, 就當事人對我的說法是「根本沒有提到有關中信的部份」。 這是我所知道的部份, 而當然也有說法是: 「這樣的想法過於鄉愿, 怎可能不知道高是有問題的?」 這部分我也認為有其合理懷疑的根據存在, 也同意很多意見回覆認為「重點在要建立起一個公平齊一的標準」, 但如果各位知道上述資訊之後, 有沒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斷? 最後重申, 一、反對涉賭確定球員再踏入球界。 二、對於高等多名球員的處置部份, 只要未來標準統一, 並且若事後不起訴或無罪有應有之補償或彌補措施, 則原則上同意。 三、對李教練的處罰部份, 是建立在目前已知情報上, 所以採取這樣的立場。 但若有更多可信情報證實, 李教練當時確實了解包含中信案件, 那我們會贊成給予禁賽處分。 《連絡我們》 部落格: http://baseballalive.pixnet.net/blog 信箱: basebaLLLivetbaa@gmail.com 聯絡處傳真:02-27080812 -- ゼンガー『お借りした斬艦刀...感謝する、だが最後は...やはり我が参式斬艦刀で 戦いたい...』 ゼンガー『当然のことだな、お互い乾坤一擲の刃を振るおう。』 そう、同じ悪を断つ剣でも、俺の斬艦刀は過去を、お前の斬艦刀は未来を守る剣だが らな... 「いくぞ!二人の我が友!」 『承知!』『逸騎加勢!十文字龍卷斬艦刀!!!』『我等に、断てぬ物な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65.208 -- (台東)→(高雄)人本教育基金會森林小學→五福國中(台中)台中市立大業國中→國立 文華高中→(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台中成功嶺)96-2梯步兵預官→(澎湖)海巡 署岸總局七總隊菜園安檢所副所長→(台北)考生→(屏東、台東)八八水災志工→ (台北)→棒球球迷運動發起人、律師高考及格→繼續堅持我的倔強(ToBeCountinued..) msn:kimo-yu@yahoo.com.tw//blog:http://www.wretch.cc/blog/ahutopian //FB:余宗鳴//plurk:AhUtopian//PTT2個人板:RealUtopi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7.126 ※ 編輯: AhUtopian 來自: 118.168.27.126 (12/22 12:51)
文章代碼(AID): #1BBznHBt (sandlot_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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