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九十三年東方錶盃第二次網球排名賽
http://www.ncpes.edu.tw/~computer/announce/931011_2.doc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三年東方錶盃第二次網球排名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一)提倡大專網球運動,確立大專網球選手排名制度。
(二)作為優秀選手產生及培訓之依據。
(三)配合未來大專網球學生獎助學金給付依據。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學校:國立體育學院。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立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二)至十二月十九日(日)。
八、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及第一球類館。
九、參加對象:(一)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教育部授予學位以上
軍警院校及僑大先修班之學生。
(二)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進修部或研究所(院)學生,當學期
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
、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競賽分組:
(一)男甲組單打:限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二)女甲組單打:限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三)男乙組雙打:大專院校之男生(非運動績優升輔生、體育運動科系所之在學學生)。
(四)女乙組雙打:大專院校之女生(非運動績優升輔生、體育運動科系所之在學學生)。
(五)男女乙組混合雙打:大專院校之學生(非運動績優升輔生、體育運動科系所之在學學
生)。
備註:
(一)每位選手在當學年度中,僅能報名參加一組之比賽。並且於兩次排名賽須報名同一
組別。
(二)雙打為兩人一組,須為同校之學生。
十一、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至十一月二十二日(一)止。
(二)報 名 費:每人每次新台幣300元。
(三)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後,將報名表及報名費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信件郵寄『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
路250號 推廣中心。
備註:1.匯票抬頭請寫明『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以利作業。
2.如需相關資訊可上國立體育學院首頁查詢。
(四)必須參加甲組之單位(通稱體育相關科系)及其相關規定:
1.單位(學系)名稱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2)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3)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5)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6)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7)國立臺北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8)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9)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0)國立臺中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1)國立臺南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2)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3)國立臺東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4)國立屏東師範學院體育學系
(15)國立體育學院--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17)政治作戰學校體育學系
(18)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休閒運動學系
2.就讀體育研究所、運動科學研究所或教練研究所之學生,若其大學畢業自上述之科系或
性質類似科系者,須報名參加甲組。
3.運動績優升輔生及各校運動績優單獨招生錄取生,須報名參加甲組。
十三、抽籤日期及地點:
(一)抽籤時間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十三十分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網球委員會會議室(國立體育學院推廣教育中心)舉行。
(二)請參賽各校派代表出席,若代替他校抽籤者,須持有他校抽籤委託書始得參加抽籤
,否則由大會代抽,不得有異議。抽籤結果請各校自行上本次賽會網頁查詢。
十四、獎勵:(一)參加紀念獎:
1.由大會提供紀念T恤一件。
2.由Slazenger提供紀念品乙份。
(二)各組1至4名頒發獎杯壹座及東方錶乙支,5至8名頒發東方錶乙支。〈三、四名須比
賽〉
(三)男女甲組冠軍頒發獎學金壹萬元整、亞軍六仟元整、季軍參仟元整。
(四)乙組雙打頒發以下獎品:
(1)冠軍-由Slazenger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亞軍-由Slazenger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季軍-由Slazenger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五)甲組冠亞軍績優選手得享與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贊助之權利。
十五、競賽制度:
(一) 種子球員:第一次排名賽種子球員以上一年度排名賽成績為依據。
(二) 第二次排名賽種子球員以第一次排名賽成績為依據。
(三) 競賽賽程於抽籤二日後公佈於網站。
(四) 1.甲組預賽採八局制,前八名採三盤二勝制。
2.乙組預賽採六局制,前八名採八局制。
十六、比賽細則:
(一)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並以大會時間為
準)。
(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份證)
以備隨時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選手身份問題應於該場比賽前向巡場裁判或該場裁判提出,方屬有效。
(四)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如有代打,經查證屬實後,不得再參加本賽會,裁
判有停止其比賽權。
(六)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大會審判委員決定之,其判
決為終決。
(七)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八)參加比賽之選手須著網球服裝出賽,雙打比賽應穿著同色系服裝。
(九)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保證身體健康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十)排名賽以二次比賽成績積分為計算原則,第一次已參加比賽之選手,第二次比賽時
,除因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傷病無法參加比賽外,應事前提出書面申請者,所參加之第二次
比賽可保留積分與排名,其餘選手因故無法參加者,保留積分但不列入總排名。
十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及球賽行為準則。
十八、比賽用球:採用Slazenger Wimbledon藍筒比賽球(東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申訴:
(一)比賽爭議: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
本競賽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二)申訴程序:
1.由參賽者本人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2.提申訴書時必須繳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
則予以沒收。
3.有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規定於三十分
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詢問裁判員。
二十、排名積分計算:單打:冠軍得50分,亞軍得40分,季軍得30分,殿軍得20分前八名
得15分,前十六名得10分,前三十二名得5分。〈如未打得勝場者,不予給分〉。
雙打:冠軍得25分,亞軍得20,季軍得15分,殿軍得10分,前八名得8分,前十六名得5分
,前三十二名得3分。〈如未打得勝場者,不予給分〉。
二十一、本會於比賽期間由大會為參賽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意外傷害險。
二十二、大會期間指定住宿地點在國立體育學院樸園,比賽同學可向國立體育學院樸園接
洽,電話:03-3974231-3轉9;或傳真:03-3974230,住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二十三、本競賽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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