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個身體對抗的問題
※ 引述《wythe10 (呼~~)》之銘言:
: 至於你說建立好防守位置後
: 進攻者當然有權利改變他的方向和行進路線
: 為了防守你可以橫向或向後移動
: 如果不移動或移動太慢~而且還是膝蓋去絆到進攻者
: 很明顯的接觸並沒有發生在軀幹上
: 也表示防守者並沒有在進攻者改變方向後
: 比他還早佔據合法的防守位置及建立合法的防守姿勢
: 所以防守者必須負起這個身體接觸的責任!!
我的看法是:
1.不是所有的身體接觸都會構成阻擋或撞人.
2.規則33.4第五段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是要判斷阻擋或撞人的準則.
3.規則33.9第五段有說明臀部或肘部在圓柱體外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為阻擋
或拉人犯規,亦即反面推論,臀部或肘部亦受圓柱體之保護.
4.規則對於腿部的接觸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因為籃球的接觸很大部分都是發生在軀體
或者手部,腿部比較多發生在足球),個人是認為既然對於圓柱體的定義在33.1第一段
第三個黑點有規範到腿的外側,則腿部的接觸亦應類推適用其他非軀幹部分接觸的規
定,故類推33.9第五段來界定腿部接觸的犯規與否.
5.移動中腿部的接觸造成進攻者不利的情形個人認為由防守者負起這個接觸的責任,
但非移動中腿部的接觸如在圓柱體內,防守者不必負責,進攻者如因此有不利之情形必
需自負責任,但如接觸是發生在圓柱體之外,則防守者仍需為這個接觸所造成不利之情
形負責.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還請版友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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