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圓柱體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我的路~)時間20年前 (2005/12/19 00:39),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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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身體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係指球員所站地板的空間,包括球員的上空,為一假想的 圓柱體,其限制如下: ‧前至球員的手掌, ‧後至球員的臀部,及 ‧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手與手臂可在軀幹前伸展,同時手臂在手肘處彎曲,故前臂與手掌舉 起,但不得超出雙腳的距離,雙腳張開的距離應與該球員身高成比例。 33.2 垂直性原則 ﹡在籃球場上,每位球員有權佔有對手尚未占據的位置(圓柱體)。 ﹡垂直性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地板和上空的空間,包括垂直起跳後身體與地板間 的空間。 ﹡當一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手發生 身體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球員,應對此身體接觸負責。 ﹡防守球員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伸展其雙手及手臂,不 必宣判其犯規。 ﹡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造成以下的身 體接觸: ‧ 以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 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雙腿或雙臂造成身體接觸。 33.3 合法的防守位置 當下列情況時,一位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 ‧ 他面對其對手,又 ‧ 他雙腳著地。 合法之防守位置,係向上垂直延伸(圓柱體)由地板至天花板,球員可舉起雙臂和雙 手超過其頭部或垂直起跳,但必須在想像的圓柱體範圍內,保持垂直姿勢。 33.4 對控球員之防守 ﹡防守控球球員(持球或運球),應捨棄時間及距離的因素。 ﹡當防守球員在控球球員前先行建立最初合法防守位置時,控球球員必須隨時準備停 止或改變方向,即使是突如其來快速時間下,亦應如此。 ﹡防守球員進佔其位置前,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形下,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 置。 ﹡防守球員先行建立了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後,為了防守對手他可以移動,但不得伸 展手臂、肩、臀或腿造成身體接觸,以阻止對手運球通過。 ﹡裁判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之情況是阻擋或帶球撞人。 ‧防守球員必須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 員。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 動。 ‧當移位以保持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 該球員可橫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如此才能認定防守球員已先到該位置。 ‧防守球員已建立好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減緩衝擊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 轉身。 若上述情況出現時,則視為持球員所造成的接觸。 33.5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空手球員有權在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占據的位置。 ﹡防守空手球員應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及/或急速進 入移動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 ﹡若防守球員未能考量時間與距離之因素,已先行取得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致使發 生身體接觸,該球員應為此身體接觸負責。 ﹡當防守球員先行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時可移動防守,但不得在其路徑上伸展手臂 、肩、臀或腿,以防止對手通過。惟為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 置於身前靠近身體處。 33.6 躍起在空中的球員 ﹡從球場上某一點跳起的球員,有權再落於同一點上。 ﹡該球員有權落於另一點上,但該點必須於其起跳時,尚未被對方所佔據,同時起跳 與落地點間之直線路徑,尚未被對方所占據。 ﹡若球員於起跳落下之時,與落點後方佔有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起跳?抸陪t起該次身體接觸的責任。 ﹡若球員於起跳後,因其衝力落下時與在落點處已佔有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發生身體 接觸,起跳者應負起該次身體接觸的責任。 ﹡對手不得在球員起跳後進佔其起落路線。 ﹡移動至一位在空中的球員下方在空中的球員下方,造成身體接觸時,係屬不合運動 道德的犯規,得視情況判奪權犯規。 33.7 掩護:合法與非法 ﹡試圖延遲或阻止未持球的球員,使其無法到達場內之理想位置時,即為掩護。 ﹡合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站定狀態(圓柱體內)。 ‧發生身體接觸時,其雙足著地。 ﹡非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且: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移動狀態。 ‧在一位站定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立掩護時,設掩護球員未給予對手足夠的距離,而 發生身體接觸。 ‧對一位移動中的對手設立掩護時,未考量時間與距離的因素,因而發生身體接 觸。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內(前方或兩側)設置掩護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則 可儘量靠近對手。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外設置掩護時,則設掩護的球員,應距對手有正常一步的 移動空間,不使發生身體接觸。 ﹡若對手在移動中,則應考量時間與距離因素。設掩護的球員必須退讓以留出足夠的 空間,供其對手停止或改變方向,以閃避此掩護。 ﹡距離之考量,不小於正常的一步,不大於正常的二步。 ﹡被合法掩護的球員,與設掩護者發生接觸,該被合法掩護的球員,應負身體接觸之 責任。 33.8 撞人 撞人係指持球或空手的球員,以推或撞到對手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33.9 阻擋 阻擋係指妨礙持球或空手的對手前進時,所發生的不合法身體接觸。 ﹡一位移動中的球員,正企圖設立掩護時,與一位站定或向其退後的對手發生身體接 觸,即為阻擋犯規。 ﹡若一位球員未注意球,面對著對手,跟隨著對手的移動而隨之移位,發生任何身體 接觸時,除非有其他因素,這個球員該負主要的責任。 “除非有其他因素”一詞,係指已被對手掩護的球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而言。 ﹡球員在場上伸展臂部或肘部超出圓柱體以佔有位置,此為合法的動作,但是對手 試圖由其旁邊通過時,就必須將其臂部或肘部收回圓柱體內,若臂部或肘部在圓柱 體外,而發生身體接觸即構成阻擋或拉人犯規。 33.10 用手及╱或手臂碰觸對手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裁判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獲得不當利益,若身體接觸已妨礙 對手的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的位置,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 以阻止對手前進,即為非法以手或伸展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比賽更為粗 暴。 ﹡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即為犯規: ‧用手臂或手肘“鉤”或纏住防守球員,以此獲得不當利益。 ‧試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防守的球員,或藉以拓展他與防守球員間更大的空 間。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來獲得控球。 ﹡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即為犯規: ‧擺脫以利接球。 ‧妨礙防守球員活動或與其爭奪球時。 ‧拓展他與防守球員間更大的空間。 33.11 中鋒動作 中鋒動作亦適用垂直性(圓柱體)原則。 ﹡進攻與防守的球員,同時在中鋒位置上時,雙方都應尊重對方的垂直權利(圓柱 體)。 ﹡在中鋒位置的進攻或防守球員,用肩或臀部將對手頂開,或用張開的手臂、肘部 、膝部或身體其他部分妨礙對手動作的自由,即為犯規。 33.12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衛係指防守球員在進攻球員被後造成身體接觸的侵人犯規。防守球員固 然可以設法搶球,但從背後防衛時,不應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33.13 拉人 拉人係指防守球員與對手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動的自由。此類身 體接觸(拉)可能發生於身體之任何部位。 33.14 推人 推人係指球員用身體任何部位強迫或試圖推開一位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的非 法身體接觸。 ------------------------------------------------------------------------------ 其實規則一本很便宜....才100新台幣 k大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準備一本 球員懂規則是很合理也很邏輯低!! 今天去吹比賽看到球員跟裁判叫囂 跟他解釋規則 他還是認為他是對的 甚至放話要找裁判(老師)來定他 雖然我不是當事者 可是心裡真的是很無奈 Anyway....打完這"一"條....可以要求AEM大大請吃夜宵嗎??XD 如果之中有筆誤 請大家多多包涵 謝謝!!<╴ ╴>(下台一鞠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86.17

12/19 02:16,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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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2:17, , 2F
這下子我可以叫那位學長好好看一下這篇文章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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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04, , 3F
太感謝了!! 辛苦啦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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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05, , 4F
另外請問一下 〝當防守者站定合法防守位置時 為了保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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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可以在圓柱體內轉身〞 這和要防守者要正面迎向進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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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相違背嗎? 之前比賽a1站定防守位置 b1上籃造成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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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08, , 7F
接觸 結果a1被吹犯規 裁判是判a1阻擋 理由是a1是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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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08, , 8F
迎向進攻者 所以對這點不太了解 再麻煩前輩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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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10, , 9F
再請問一下 防守者從後面來 只要有身體接觸就是犯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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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29, , 10F
爬文補充知識 感謝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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