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兩次技術犯規?
※ 引述《scad (群魔亂舞的年代)》之銘言:
第37條 奪權犯規
37.1.2 球員被判兩次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時,也應被判取消資格。
規則並未規定球員兩次技術犯規須被判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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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ad 來自: 219.81.155.252 (01/1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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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 當下列情況時,教練應被判取消資格:
‧由於其本人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C')。
‧由於球隊席區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違反
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
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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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5.25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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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17 00:2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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