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走步(補遺,更正第一篇闕漏部分)
※ 引述《ATHENS2004 (來碗幸福紅豆湯^^...)》之銘言:
: ※ 引述《Cishid (凡相皆虛妄)》之銘言:
: : 2004年的新規則中指出
: : 25.2.2 場上控制活球且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之規定
: : ‧雙足著地時:
: :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 ─ 傳球或投籃時,可以由中樞足起跳,但球必須在任一足著地前離手。
: ~~~~~~~~~~ ~~~~~~
: 2004會這樣修改是因為2000的規定是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出手,
: 所以會有個漏洞,就是以非中樞足一直跳來移動,反正中樞足沒著地即可,
: 故改為任一足,
: 那中樞足起跳依FIBA判例圖解,並非指兩腳完全離開地面,而是抬起中樞足的情況,
: 所以該條文義應如下敘述,
: 1.傳球或投籃時,可以由中樞足起跳,此時兩腳完全離開地面,在任一腳著地前出手即可,
: 2.另外,亦可抬起中樞足,由另一腳起跳,此時兩腳完全離開地面,在任一腳著地前出手即
: 可,
不是都說要又中樞足起跳了嗎?怎麼會有「由另一腳起跳」的說法出現?
: 3.抑或,可以抬起中樞足而不起跳,此時另一腳是附著於地面
: ,在中樞足落地前出手即可,
這裡也很奇怪,開始運球前中樞足都不能先行離地了,怎麼可以容許
一腳在地,中樞足卻可先離地作其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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