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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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多裁判習慣再宣判犯規的當下再加一個犯規種類告知球員,. 其實以規則來說是不必要的,甚至自創手勢,. 算是許多裁判蠻貼心的地方,也可減低球員的誤會,讓球賽更順利,. 但以正式球賽而言這些都是多餘的,犯規種類僅需項紀錄台表示即可,. 最近世錦賽正在打,可看看FIBA裁判宣判的程序,. 或可參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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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腳踢球的認定要素在於是否是故意或無心,. 所以我的例子強調了裁判看起來是無意的,. 至於故不故意當然是由裁判的主觀認定,. 但是我有時其實會跟著得利原則一起來吹判,說起來還是有點還是case by case。. 我的那個例子是我凌晨的時候腦袋裡突然浮現的例子,. 不過那個畫面其實是比較極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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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這一段我有點小疑問....那就是腳踢球違例是著重在"故意"這兩個字上面^^. 規則13.2.1 帶球跑,故意用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擋球或以拳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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