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施建新告google勝訴了耶
法院已經認證過了
施建新真的沒有打假球
可以去看判決書
很長
簡單來說
施建新出錢買球隊
但錢不夠
找來其他人一起買
其中有假球人員
但涉賭的證人都說施建新對假球案不知情
教練說施建新來球場時都叫球員要認真打
領隊說施建新沒有參與球隊運作,只會鼓勵球員
如果球員表現不好會訓話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於 (1)97年10月15日調查局
詢問時證稱:「(施建新是否知悉你前述教唆雷霸龍等球員
在上述比賽中打放水球?)他不知道」
後來事情爆發
施建新PO了這篇
https://www.ptt.cc/bbs/NCCU98_LawLt/M.1216871483.A.8A9.html
洪瑞河(前兄弟象領隊)
也說施建新去找過他
問說球員涉及假球該如何處理
洪瑞河就說: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北京奧運期間,曾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
見面,記得施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我記得我是告訴施建新要儘快處理,
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釋出,另一種為問題球員釋出),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陳元甲(打假球球員)也說:
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那場球對兄弟,
施建新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鸁球,
可能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
也算是訓話,施建新沒有談過放水球……
……張宏暉在比賽的前一天晚上到我飯店房間,
跟我說希望我明天可以幫忙,他所謂的可以幫忙是指
希望我可以漏球的就漏,重要時刻不要去打,站著被三振,
張宏暉當時是我們的領隊,他當時是說希望我們可以配合公司
周思齊(球員,無打假球):
領隊張宏暉把我帶到嘉義某汽車旅館見林秉文,
林秉文表示他買下球隊,目的就是要打放水球,
要我在次日對統一獅的比賽時打放水球,
否則將把我交易到他隊,我當場拒絕,
林秉文隨即表示要我回去休息,事後,
領隊張宏暉透過球隊管理劉連輝通知我休假5天
林秉文(出資者之一,假球首腦):
當時施建新、郭德志不曉得我在運作打放水球,所以在施建新、郭德志面前,
我是正面的,因為我一直釋出善意,施建新缺錢用,我就借給他,
張宏暉(領隊):
施建新因為一直很關注球隊,當時球隊的狀況不是很穩定,
當時施建新在網路上成立一個論壇回應網路鄉民,他收到鄉
民的檢舉,他告訴我要去處理是不是有人運作打假球,做相
關對應措施,我向他報告時,他說他也有接到鄉民檢舉類似
的狀況,他叫我去查
李安熙(教練):
施建新曾經到球場去關心,集合球員說話,
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話,是激勵球員,
要我們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等類似的話,
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在集合球員訓話時,
會比較激動,是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
陳旻聖(施建新妻舅):
施建新曾經請我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
球,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我有透過自己的管道調查,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
以下節錄判決書:
從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之證詞,可知被告施建新、郭德志
縱曾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秉文操控打假球之事有所懷疑,然
並不知悉且未參與,且被告施建新為求阻止打假球情事亦急
於籌錢買回股份之情,尚難謂其知悉或有何放任或默許「暴
龍隊」打假球等情,已如前述,且依(1)證人即暴龍隊球員
潘忠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見過施建新兩次,一次是球隊
成立時喝春酒那次,有人說他是老闆,還有一次是在天母球
場賽前,他說一定要贏,但那場球賽我們打輸,他把全部的
人集合訓話,還有喊要贏球、要好好打球的精神口號,當時
他很兇,他說那場要贏、每場都要贏,我覺得他是很兇的老
闆,我覺得他是講真的,我印象中施建新來球場兩次而已,
都是罵人,罵一定要贏、戰績那麼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績等
等,林家慶來找我時,有說不要理施建新,他是掛牌的(見
原審卷14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反面、第80頁反面);(2)證
人即暴龍隊球員王傳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有到球場
一、二次,有說一些勉勵的話,就是加油或是這場一定要贏
,施建新有一次在新莊球場有集合過球員訓話,當時大家集
合站著,施建新說一些勉勵的話(見原審卷14第138頁);
(3)證人即暴龍隊教練李安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曾
經到球場去關心,集合球員說話,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
話,是激勵球員,要我們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等類似的
話,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在集合球員訓話時,會比較激動
,是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見原審卷15第13頁、第16
頁正、反面);(4)證人即施建新之妻舅陳旻聖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施建新曾經請我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
球,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我有透過自己的管道調查,
包括MSN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我調查之
後,覺得球員給我的訊息很雜亂,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
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
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
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
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我討論米迪亞球員疑似打
假球之事,就在97年4月間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
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
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
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施建新告訴
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
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見原審卷14
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5)證人即暴龍隊總經理曾建銘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的
事,因為我都在場,第一次在新莊球場,他像瘋子一樣把球
員臭罵一頓,後來我建議他,下次帶紅包來給球員就好,不
要罵球員,所以第二次他來,還是在新莊球場,當天球隊贏
球,我幫他準備紅包,他發給表現好的球員,第三次來的時
候,在天母球場,好像有什麼狀況,我不記得是不是報警,
後來他又把球員臭罵一頓,第四次是在新莊球場開記者會的
時候,開完記者會他有鼓勵一下球員,講的比較溫和,關於
施建新找人調查球隊打假球的事,我覺得施建新一開始也不
是很信任我,雖然我是他找來的,但是他不太信任我,所以
他找很多偵查員幫他調查,透過他的方式查,我知道施建新
在天母球場報警抓人的事,當天是施建新請我報警的,當天
他帶幾個朋友進來,然後就叫我趕快通報,左外野方向有狀
況,也叫我聯絡緯來電視要TAKE那個方向,我也有通知緯來
針對左外野方向捕捉鏡頭,但沒有告訴緯來是什麼目的,只
說警察來的時候,請他們協助照,緯來很有經驗,應該知道
什麼目的,當天士林分局到了很多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沒
有讓我參與,他們後來跟我說帶走兩個還是三個,在詢問完
畢後,覺得他們不是就放走他們,對這樣的結果我們覺得比
較無奈,因為我們沒有參與過程,後來我回報給施建新,他
很生氣,換我被臭罵一頓,就是很不高興說怎麼會這樣,他
對那個狀況很不舒服,認為警方為什麼沒有讓我們參與,輕
易把我們認為的嫌犯放走(見原審卷15第23頁至第24頁);
(6)證人即暴龍隊副總經理、領隊包澄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有一天貝力自責分只有一分,後來有換陳家鴻上去投,其
實貝力當天表現正常,而且他口頭上說不願意打假球,我認
為當天那場他沒有打假球,第五局時,施建新打電話到管理
室給曾建銘,曾建銘再打電話到球員休息室換球員,他說有
失誤表現不好的都換下來,換下來的我印象中有胡仁偉、貝
力、王傳家,王傳家是元老球員,被換下來大家反彈很大,
再加上曾建銘給總教練的指示,說這場球一定要贏不能輸,
這是不是施建新的指示,我不知道,王傳家有一個漏接,但
是也有一個打點,加上球員對施建新的印象不好,大家有點
情緒反應,他要贏球,球員偏要輸,才會變成那場球好像打
假球(見原審卷17第81頁);(7)證人即暴龍隊領隊張宏暉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施建新沒有實際處理球隊的調度、球員
的運作,他只是站在鼓勵的立場,如果球員表現不佳,他會
去球場訓話,我有跟施建新提到米迪亞有傳聞球員運作,施
建新有請我處理,而施建新曾經告訴我有接到有人反應林家
慶可能有問題,也有請我處理,施建新是接到檢舉,說林家
慶在休假時帶球員到不適宜的場所,施建新想做預防的處理
,就是要防止球員跟不適當的人見面,防止球員做出跟他平
常表現不相符的行為,也包括打假球(見原審卷16第7頁至
第8頁反面);(8)證人即暴龍隊球員陳元甲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那場球對兄弟,施建新
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鸁球,可能
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也算是訓
話,郭德志在球場沒有負責什麼事情,也沒有找我打放水球
過;施建新沒有談過放水球(見原審卷15第136頁正、反面
、原審卷5第77頁反面)等語,均可知被告施建新對球隊能
否得勝非常在意,曾至球場向球員訓話,要求積極求勝,且
曾因球隊表現不佳而在訓話時有情緒激烈之表現,並在聽聞
疑似球員打放水球之消息後,即委請他人加以調查並報警處
理,苟其知悉「暴龍隊」有打假球情事,並有放任或默許之
意,自不可能於球員出賽時前往球場訓話要求球員務必贏球
,並在現場發覺有狀況後,隨即報警處理,是依此等證人之
證詞,益徵被告施建新並無何知悉「暴龍隊」打假球後予以
放任或默許情事。
;(3)證人即兄弟象領隊洪瑞河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在北京奧運期間,曾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
見面,記得施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我記得
我是告訴施建新要儘快處理,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不
記得有說「循序漸進」,一般聯盟所謂的處理,一種是開除
,一種是以A、B兩種不同格式把球員釋出(即一種係戰力外
釋出,另一種為問題球員釋出),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
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這是聯盟的默契各隊也是如此處
理,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
題的話才會這樣,用這種方式處理是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
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
,等於封殺,兄弟象以往即以此方式處理蔡豐安、莊宏亮,
施建新確曾請我幫忙詢問李居明、林百亨、王光輝是否願意
到暴龍隊擔任總教練,施建新在北京時,有提到問題球員的
名字,但我已不復記憶等語(見原審卷15第178頁至第180
頁);(4)證人即聯盟秘書長李文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
北京奧運期間,洪瑞河與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見面,記得施
建新詢問如果球員有狀況應如何處理,洪瑞河依個人處理之
經驗告知要循序漸進,依聯盟之方式釋出球員,當時提到「
陳建輔」的姓名,故事後暴龍隊釋出陳建輔後,雖係以戰力
外釋出,但我知道「陳建輔」是在北京時施建新提出之名單
,故告知其他球隊該員是有問題的球員,後來陳建輔家長找
曾建銘理論,球團想撤回,我也告知此球員有問題,不同意
撤回,一般聯盟所謂的球團處理時,可能會顧忌球員背後勢
力,聯盟要思考是否有辦法可以保障球團相關處理人員安全
,一般的保障安全是藉由公權力維護,球員的狀況提出後,
聯盟聯絡公權力單位,並且藉由聯盟安全組通報及安全的加
強,並宣導球員碰到狀況時,可以聯絡聯盟安全組或球團,
球員背後有無勢力,我們無法了解確認,如球員個人有問題
,或有外在的影響對球員造成威脅,如有向聯盟提出,我們
會在第一時間向檢調單位提出,安全組的作法,針對球員如
有違反規範時,會通知所屬球隊,但不是列出名單告訴各球
隊,否則對球員不公平,米迪亞部分,我們親自找過施建新
,提出告知、提醒,聯盟沒有公權力,沒有辦法查證,對於
球員的違規行為,不能直接列入名單處理,而是通知所屬球
隊處理,97年8月27日球團總經理曾建銘說接到情資不能指
派相關球員上場,曾建銘打電話說,他們在那一場會有一些
球員的調整,不讓某些球員上場,他會跟球隊說是聯盟這邊
有情資,領隊可能會打電話來問,請聯盟配合,後來包澄治
果真有打電話來問,我們就說有這方面的情資,曾建銘來電
轉達說高層指示,但沒有說高層是誰,但曾建銘是總經理,
他指的高層應該是施建新(見原審卷15第82頁、第83頁反面
、第87頁、原審卷18第10頁至第11頁)等語,再參以被告施
建新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因涉案球員之證據不明顯,又無
司法調查權,故以戰力外釋出,但陳建輔之家長到隊上抗議
,因球團拿不出確實證據,為恐發生糾紛,故在釋出陳建輔
後又撤回,但李文彬秘書長告知此員為問題球員,雖以戰力
外釋出,但仍不得撤回(見原審卷17第128頁)等語,核與
前揭證人李文彬之證詞相符,可信非虛。是依此部分證人所
述,足知被告施建新在查覺球隊有問題時,隨即詢問有帶領
球隊經驗之洪瑞河,並接納洪瑞河之建議,採聯盟方式釋出
球員,可證其在發現有打假球現象後,並無不立即處理情事
,否則要無請教證人洪瑞河,進而釋出陳建輔之必要,故被
告施建新縱因自認蒐證困難,而未直接請求司法機關偵辦,
亦難謂其在發現球隊有疑似打假球情事時,未立即處理。是
此部分實難以「球隊中一有疑似打放水球之情事,即必須立
即處理」之標準,指被告施建新與承其命行事之被告郭德志
涉有背信犯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654706877.A.633.html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0:53:31
推
06/09 00:52,
2年前
, 1F
06/09 00:52, 1F
推
06/09 00:53,
2年前
, 2F
06/09 00:53, 2F
推
06/09 00:54,
2年前
, 3F
06/09 00:54, 3F
推
06/09 00:54,
2年前
, 4F
06/09 00:54, 4F
→
06/09 00:54,
2年前
, 5F
06/09 00:54, 5F
推
06/09 00:55,
2年前
, 6F
06/09 00:55, 6F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02:32
推
06/09 00:56,
2年前
, 7F
06/09 00:56, 7F
→
06/09 00:57,
2年前
, 8F
06/09 00:57, 8F
推
06/09 00:57,
2年前
, 9F
06/09 00:57, 9F
推
06/09 00:57,
2年前
, 10F
06/09 00:57, 10F
推
06/09 00:58,
2年前
, 11F
06/09 00:58, 11F
→
06/09 00:58,
2年前
, 12F
06/09 00:58, 12F
推
06/09 00:59,
2年前
, 13F
06/09 00:59, 13F
推
06/09 00:59,
2年前
, 14F
06/09 00:59, 14F
→
06/09 01:00,
2年前
, 15F
06/09 01:00, 15F
→
06/09 01:00,
2年前
, 16F
06/09 01:00, 16F
→
06/09 01:01,
2年前
, 17F
06/09 01:01, 17F
推
06/09 01:02,
2年前
, 18F
06/09 01:02, 18F
推
06/09 01:03,
2年前
, 19F
06/09 01:03, 19F
推
06/09 01:04,
2年前
, 20F
06/09 01:04, 20F
推
06/09 01:05,
2年前
, 21F
06/09 01:05, 21F
→
06/09 01:05,
2年前
, 22F
06/09 01:05, 22F
→
06/09 01:05,
2年前
, 23F
06/09 01:05, 23F
→
06/09 01:05,
2年前
, 24F
06/09 01:05, 24F
推
06/09 01:06,
2年前
, 25F
06/09 01:06, 25F
→
06/09 01:06,
2年前
, 26F
06/09 01:06, 26F
推
06/09 01:06,
2年前
, 27F
06/09 01:06, 27F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09:05
推
06/09 01:07,
2年前
, 28F
06/09 01:07, 28F
推
06/09 01:09,
2年前
, 29F
06/09 01:09, 29F
※ 編輯: medama (180.217.11.21 臺灣), 06/09/2022 01:11:12
推
06/09 01:09,
2年前
, 30F
06/09 01:09, 30F
推
06/09 01:09,
2年前
, 31F
06/09 01:09, 31F
推
06/09 01:10,
2年前
, 32F
06/09 01:10, 32F
推
06/09 01:10,
2年前
, 33F
06/09 01:10, 33F
推
06/09 01:10,
2年前
, 34F
06/09 01:10, 34F
推
06/09 01:11,
2年前
, 35F
06/09 01:11, 35F
推
06/09 01:11,
2年前
, 36F
06/09 01:11, 36F
還有 128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
06/09 11:02,
2年前
, 165F
06/09 11:02, 165F
推
06/09 11:14,
2年前
, 166F
06/09 11:14, 166F
推
06/09 11:14,
2年前
, 167F
06/09 11:14, 167F
推
06/09 11:28,
2年前
, 168F
06/09 11:28, 168F
→
06/09 11:28,
2年前
, 169F
06/09 11:28, 169F
→
06/09 11:28,
2年前
, 170F
06/09 11:28, 170F
推
06/09 11:35,
2年前
, 171F
06/09 11:35, 171F
推
06/09 11:36,
2年前
, 172F
06/09 11:36, 172F
→
06/09 11:55,
2年前
, 173F
06/09 11:55, 173F
推
06/09 11:57,
2年前
, 174F
06/09 11:57, 174F
推
06/09 12:30,
2年前
, 175F
06/09 12:30, 175F
推
06/09 13:09,
2年前
, 176F
06/09 13:09, 176F
推
06/09 13:33,
2年前
, 177F
06/09 13:33, 177F
→
06/09 13:33,
2年前
, 178F
06/09 13:33, 178F
推
06/09 13:36,
2年前
, 179F
06/09 13:36, 179F
推
06/09 13:37,
2年前
, 180F
06/09 13:37, 180F
推
06/09 13:49,
2年前
, 181F
06/09 13:49, 181F
推
06/09 14:02,
2年前
, 182F
06/09 14:02, 182F
推
06/09 14:09,
2年前
, 183F
06/09 14:09, 183F
推
06/09 14:12,
2年前
, 184F
06/09 14:12, 184F
→
06/09 14:15,
2年前
, 185F
06/09 14:15, 185F
推
06/09 14:16,
2年前
, 186F
06/09 14:16, 186F
→
06/09 14:16,
2年前
, 187F
06/09 14:16, 187F
→
06/09 14:38,
2年前
, 188F
06/09 14:38, 188F
→
06/09 14:38,
2年前
, 189F
06/09 14:38, 189F
→
06/09 14:39,
2年前
, 190F
06/09 14:39, 190F
噓
06/09 14:48,
2年前
, 191F
06/09 14:48, 191F
推
06/09 14:54,
2年前
, 192F
06/09 14:54, 192F
推
06/09 15:00,
2年前
, 193F
06/09 15:00, 193F
推
06/09 15:06,
2年前
, 194F
06/09 15:06, 194F
推
06/09 15:13,
2年前
, 195F
06/09 15:13, 195F
推
06/09 15:18,
2年前
, 196F
06/09 15:18, 196F
推
06/09 15:25,
2年前
, 197F
06/09 15:25, 197F
→
06/09 15:25,
2年前
, 198F
06/09 15:25, 198F
推
06/09 16:56,
2年前
, 199F
06/09 16:56, 199F
推
06/09 17:33,
2年前
, 200F
06/09 17:33, 200F
噓
06/09 19:02,
2年前
, 201F
06/09 19:02, 201F
→
06/09 19:02,
2年前
, 202F
06/09 19:02, 202F
→
06/09 19:02,
2年前
, 203F
06/09 19:02, 203F
推
06/10 18:04,
2年前
, 204F
06/10 18:04, 20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Baseball 近期熱門文章
PTT體育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