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曾被假球傷過的老球迷這次會重新回來嗎
前面提到更嚴格的法規,就不得不再提一次,前面2009年之前的法規都只能用詐欺罪起訴假
球跟組頭,而台灣對詐欺罪判的有多扯想必不用我再多說了
但很重要的是,2010年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開始施行,其中的第21條內文如下:
第 21 條
1.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
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這條除了提高罰款罰則,還有一罪一罰原則,加上第三項的未遂犯,怎麼看現在打假球的代
價明顯高很多吧,各球團的法治教育不可能不去強調這點,這條也是最近一次2009年黑象事
件後生出來的,目前最接近適用的是SBL的假球事件,但目前還沒有判決出來,至少我查是
還在訴訟中,但這個判決對台灣棒球應該也會是很重要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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