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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曹錦輝vs洪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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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聽妳在胡扯唬爛,所有法院審理的案件只要審理過程發現不法,法官依照職權就應該. 舉法,這27個都是審理過程其他被告咬出來的,而且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證詞,法官得到這些證詞當然就是要依法舉法,只是起訴權不是法官,結果是法官舉法但是地檢署裝死不分案調查,說難聽點就是包庇,如果中職真的用一樣的高標準,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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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了這27人的確是被法官放進判決書. 但27人最後沒被起訴可不是啥法官亂放名單. 就以蕭登獅的案件為例. 他被控告詐欺罪,而他的案件是舊案是黑鷹事件時被調查的. 最後被判罪名成立的犯罪事實中 有兩場就是就有部分27人名單的人士餐與. 而那些人當初在第一波名單當中並未被起訴. 因此法官才會要求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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