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執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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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長(The Commissioner). 章程第一條(Article I)提到,眼下這份,2006年過完即失其效力。緊接著. 第二條(Article II)則就執行長的權責設有詳盡規範。. 章程第二條規定,「執行長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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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的任期以及產生方式,規定在章程第二條第八項以下。簡單來說:. ‧應由球團大會以全體球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任之。. ‧任期不得短於三年;得由球團大會於選任時一併定之。. ‧得連選連任,且獲得球團大會超過全體球團半數同意即可連任。. ‧經執委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即得解除執行長之職務;未選任新任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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