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執行長 …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慧劍斬毒龍 凝神返空明)時間19年前 (2006/01/04 2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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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拋磚引玉。有請各方大德指教。文不盡意之處,也請多多包涵。) : 一、執行長(The Commissioner) : (待續) 執行長的任期以及產生方式,規定在章程第二條第八項以下。簡單來說: ‧應由球團大會以全體球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任之。 ‧任期不得短於三年;得由球團大會於選任時一併定之。 ‧得連選連任,且獲得球團大會超過全體球團半數同意即可連任。 ‧經執委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即得解除執行長之職務;未選任新任執行長以 前,相關職權由執委會行使之。 ‧執行長遭解職、抑或尚未選出新任執行長以前,球團大會得經全體球團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選任臨時執行長(Commissioner Pro Tem);其任期應 短於三年。臨時執行長之權利義務,準用本章程有關執行長之規定。 真要細談,還可以舉出很多實例來,像是Kuhn還有Selig都曾經出任過臨時執行 長;另外也曾有些攸關職權的規定並未徹底獲得遵守。誠然,執行長的角色論其 實際是要為球團老闆服務,除了Landis跟Giamatti這種屈指可數的案例之外,只 要老闆看不順眼,自然就會請執行長走路。 (待續) -- 年度正妹 -- Rina Matsuki http://homepage.mac.com/y_aoto/PhotoAlbum2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文章代碼(AID): #13kzNqSb (Baseball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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