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執行長 …
: : (拋磚引玉。有請各方大德指教。文不盡意之處,也請多多包涵。)
: 一、執行長(The Commissioner)
: (待續)
執行長的任期以及產生方式,規定在章程第二條第八項以下。簡單來說:
‧應由球團大會以全體球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任之。
‧任期不得短於三年;得由球團大會於選任時一併定之。
‧得連選連任,且獲得球團大會超過全體球團半數同意即可連任。
‧經執委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即得解除執行長之職務;未選任新任執行長以
前,相關職權由執委會行使之。
‧執行長遭解職、抑或尚未選出新任執行長以前,球團大會得經全體球團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選任臨時執行長(Commissioner Pro Tem);其任期應
短於三年。臨時執行長之權利義務,準用本章程有關執行長之規定。
真要細談,還可以舉出很多實例來,像是Kuhn還有Selig都曾經出任過臨時執行
長;另外也曾有些攸關職權的規定並未徹底獲得遵守。誠然,執行長的角色論其
實際是要為球團老闆服務,除了Landis跟Giamatti這種屈指可數的案例之外,只
要老闆看不順眼,自然就會請執行長走路。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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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正妹 -- Rina Mats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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