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 執行長 …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慧劍斬毒龍 凝神返空明)時間19年前 (2005/12/27 20:2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拋磚引玉。有請各方大德指教。文不盡意之處,也請多多包涵。) : : Demystifying the MLB Constitution (Part 1), by Maury Brown, December 12, 2005 : : http://tinyurl.com/bfa5k 一、執行長(The Commissioner) 章程第一條(Article I)提到,眼下這份,2006年過完即失其效力。緊接著 第二條(Article II)則就執行長的權責設有詳盡規範。 章程第二條規定,「執行長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係 由大聯盟職棒球團組成,綜理大聯盟職棒經營之相關事務。」(第一項 (Section 1.))參酌同條同項(b)款的用語,執行長的職權概括而言,即係「得為棒球活動 之最佳利益採取一切必要處置」("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national game of Baseball")。說得更明白點,就是「維持場內紀律、解釋比賽規則、受 理比賽抗議之受理、以及其他所有'00年以前係屬聯盟總裁(the League President)職權之事項」。 該條第三項則規定如果球團、老闆、管理人員、受僱人員或球員的行為,遭 執行長認定為不符棒球這行的最佳利益時,執行長能夠採取怎樣的處置。姑且 就叫它Kenny Rogers條款吧。:D 處置的內容有寬有嚴,看看以下例子或許可以幫助各位理解: ‧停職或解職(老闆、管理人員、受僱人員)。 ‧暫時或永久褫奪球員資格。 ‧罰錢。依照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金額上限,球團不得超過二百萬,老闆、 管理人員或受僱人員不得超過五十萬,球員不得超過五千。 此外還可能褫奪或接管球團依照大聯盟規則(Major League Rules)所得享有的 權益(比方規則4跟5規定的選秀權);甚至得以採行任何執行長認為適當的措施。 (待續) -- 年度正妹 -- Rina Matsuki http://homepage.mac.com/y_aoto/PhotoAlbum2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 編輯: dufflin 來自: 61.70.164.90 (12/27 21:18) ※ 編輯: dufflin 來自: 61.70.164.90 (01/04 22:35)
文章代碼(AID): #13iJDkGC (BaseballSYS)
文章代碼(AID): #13iJDkGC (Baseball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