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FA(自由球員)簽下名額限制已回收
※ 引述《f59952 (雷神 ライジン)》之銘言:
: 我記得目前限制是兩個
: (依照當年提出FA人數
: 但是有包含原球隊球員嗎?
: 我記得日職不算
: 之前師兄還是達鬨FA轉爪好像討論過一次 好像規則沒抄好 導致爪不能再簽人的樣子
: 現在爪簽完秀 又傳出60也想
: 那凱文還能簽嗎 規則有討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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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DQ72.
師兄那年不是吵母隊限制問題
那年鄉民說詞是簽師兄達鬨 沒辦法再簽第三位(鋒勝同捆包)
真正因為母隊限制吵起來的是2020年底
那年喵王鏡銘、傅于剛、陳鏞基一共三人申請FA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356877
聯盟11月19日做出以下解釋
聯盟賽務今天針對條文解釋,原文的任何球團並不包括原球團,因為人數限制的用意是避
免有球團簽下太多行使自由球員的好手,造成各隊戰力失衡,之後會修正條文,讓意思更
明確。
然而五天後11月24日 聯盟立刻滾動推翻自己先前的解釋改回包含母隊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361154
中職》「先前解釋不正確」 聯盟今針對FA解釋並致歉
最後在開放球員撤回申請 王鏡銘撤銷後才結束這場鬧劇
直到下個球季2021年4月才修改成現行的規章 人數規範只適用簽其他球團球員
第150條【人數限制】(110年 4 月19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0名(含)以下
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2 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1名至15名(含
)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3 名以上之其他球
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3、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6名(含)以上
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4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所以爪要秀60凱文通包在規則上是沒問題的
大概是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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