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全年第一平手是加賽嗎
第47條【成績排名與季後賽晉級決定】
上、下半球季及全年度例行賽依各隊勝率高低排定名次,勝率之計算方式為:
勝場/(勝場+敗場),和局不計成績。
1、獲得年度總冠軍之球隊為當年度排名第1。
2、全年度勝率相同,無關晉級季後賽及總冠軍賽資格時,先比較對戰成績,
勝場數較多者排名居先;若相同時則比較對戰失分率,以失分率低者居先;
若再相同則比較全年度失分率,以失分率低者居先;若再相同則比較全年度
得分,以得分多者居先;若再相同則並列之。
3、若僅涉及季後賽主客場分配,依第2項規定比較相關成績決定,若皆相同時
以抽籤決定。
4、上、下半球季勝率第1位相同、及有關晉級季後賽及總冠軍賽資格之全年度
勝率相同時,則以加賽決定:
(1) 2隊相同時加賽1場。
(2) 3隊相同時則依該段(半季或全季)例行賽失分率、得分之比較順序,以
失分率低者或得分多者為種子隊,其餘2隊先加賽1場,勝者再與種子隊加賽1場。
(3)若為4隊並列時,則先抽籤分為2組加賽2場,各組勝者再加賽1場。
5、加賽之比賽規則與其他辦法: (111年12月14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加賽之時間由聯盟決定,參賽球隊應於比賽日上午12點前向聯盟提出25人
出賽名單,其中外籍球員限3人,出賽名單不受當日登錄狀況之限制。
(2)比賽採9局制,且必須完成正規9局,平手時得延長至分出勝負。因雨或其
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比賽無法繼續進行時,則成為保留比賽,並於補賽預備日恢
復進行。
(3)比賽場地與先後攻:依對戰勝負決定比賽場地(半季依據半季對戰成績、全
季則為全季對戰成績), 對戰成績較佳球隊為後攻隊,並於該隊所屬主場進行比
賽;若對戰勝負相同時,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 行比較,勝者為後攻隊,並於該隊所
屬主場進行比賽;若相關比較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4)門票收入扣除相關場租等費用後歸聯盟所有,轉播權利金、球場廣告、商品
販售歸主場球隊所有。
第48條【加賽記錄】
季後決賽之各項成績均不列入球季例行賽記錄;加賽之成績得列入例行賽記錄,
但不影響球隊為晉級季後決賽及年度排名之原例行賽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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