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德撲4年玩家解釋一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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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時間. 所謂的賭博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定義如下;. 只以偶然勝負,而得失財物,即勝負之結果應為賭博關係人之間事前所不能確知者、賭博之方法來並無限制. 普通賭博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三. 1.須有賭博行為. 2.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3.賭博者須為財物. 簡單來說就是. 1.隨機性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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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負責任花了一小時研究一下法院的見解,覺得大家描述的都不盡完整,目前類似. 案件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如臺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795號(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538號維持無罪),最近類似情節臺灣高等法院維持無罪的還有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23號,最早的應該是台灣高等法院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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