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CPBL] CPBL 9月30日 例行賽懲處案
※ 引述《ts0231087 (很不會使用PTT...)》之銘言:
: 針對9月30日聯盟例行賽統一7-ELEVEn對兄弟賽事,於第九局上半發生之違反運動精神事
: 件,聯盟經審視比賽影片後,認定比賽行為確實違背棒球員運動精神,嚴重影響聯盟形
: 象,聯盟決定取消本季最佳救援投手獎項,並依規章第二十五章第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 作出懲處決議。
: 統一7-ELEVEn中島輝士總教練與兄弟陳瑞振總教練,未盡督導之責,兩人各處罰金五萬元
: 、禁賽三場。兄弟葉詠捷選手及統一7-ELEVEn李育儒選手,因明顯違反運動員應有之比賽
: 行為,因此亦處禁賽三場之處分。
: 有關禁賽實施日程按聯盟規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於明年球季開始執行。
: http://www.cpbl.com.tw/new/Newsread1.asp?Nid=10949
可以抓一下這則公告的關鍵字,
首先聯盟將此事件界定為「違反運動精神」且「影響聯盟形象」的事件。
聯盟據此祭出了規章第二十五章第五條作出懲處,即:
「球團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
...(中略),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
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禁賽一至十場...(下略)。」
就這則規定而言,可以發現這個懲處案有一個球員躺著也中槍,
那就是象隊原本取得救援王資格的湯瑪仕。
關於獎項的取消,依聯盟規章,有以下要件:
有以下情形者,聯盟得停止頒發該獎項或減少獎金之發給。
一、所有被遴選人必須在所屬球團最後一場例行賽之登錄名單中;
二、除有正當且充分的理由,得獎人需親自出席年度頒獎典禮,否則減半發給獎金;
三、獲獎者在年度頒獎典禮前後,發生任何違法犯罪、涉賭等影響職棒健康形象
之不正行為者,聯盟得視實際狀況取消其得獎資格。
回看懲處公告,聯盟認為「違反運動精神」且「影響聯盟形象」的人員,
是中島輝士與陳瑞振兩位總教練,以及葉詠捷與李育儒兩位球員。
聯盟並不認為湯瑪仕有違反運動員精神應有之比賽行為,
卻也取消了他的救援王獎項。
這是在現有規定之外,聯盟黃會長出手使用了他的裁量權。
「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實際狀況與條文不符者,聯盟得視情況對違規者作出
懲罰,...(中略)。同時,聯盟會長保有最終裁量權。」
會長居然動用了帝王條款,可見問題有多複雜 :)
聯盟認為中島輝士與陳瑞振未盡督導之責,等於是大事化小,
判斷這起事件出自於葉詠捷與李育儒自己的意思,並非教練授意。
但是在四人的懲處之外又取消了救援王獎項,
用意並不在懲罰湯瑪仕,
而是為了不讓葉詠捷或李育儒「得逞」,為隊友作嫁。
如果湯瑪仕或林岳平其中一人最終因為葉詠捷或李育儒的不正行為而取得救援王,
那就表示葉詠捷或李育儒其中一人成功了。
(在這次事件中,得益的是湯瑪仕。)
為了避免鼓勵這種行為,只好委屈湯瑪仕了。
值得一提的是,事實上「最佳救援投手」是個人獎項,
葉詠捷或李育儒都是為了隊友作嫁。
即使大方承認是教練授意主使,這個榮耀最終會歸於湯瑪仕或林岳平,而非球隊。
除非這四人收了湯瑪仕和林岳平的賄賂,否則可以說一點兒好處都沒有。
進一步釐清曲直,聯盟顯然想要處罰的是在投打對決間未盡力比賽的行為,
並不是葉詠捷、李育儒、中島輝士或陳瑞振取得了什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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