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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想到薪水和離隊同意書
共 11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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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unntw時間19年前 (2006/01/03 07: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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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本來就是如此... 前幾天選秀象隊選到葉投手因為跟紅襪的事起了不小風波. 看到中職秘書長說他的行為不好~. 說什麼參加中職選秀還跟其他隊簽約害象浪費一個選秀. 怪了~難道參加選秀就一定要跟球隊簽約留在中職嗎?. 一堆選了沒有簽約的例子~潘武雄 沈鈺傑.... 就算紅襪沒先簽 選完再簽還不是一樣~
(還有15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ay228 (人生多情難斷理)時間19年前 (2006/01/01 19: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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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某期的Hits有提到. 似乎是當初聯盟在成立的時候. 去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的. 而主管機關也同意. 就這樣公佈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77.

推噓3(3推 0噓 14→)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udre (foudre)時間19年前 (2005/12/31 10: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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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勞基法的條文,其實不適用對職棒球員的影響似乎沒有. 乍看之下那麼大,因為勞動基準法,法如其名,規定的大多是基準的. 東西,有些基準對於像職棒這種工作時間不規律的確實適用上有點困. 難,另一些基準其實只要雇主稍有良心應不會逾越。看一看影響比較. 大的應該只有「勞動契約」和「職業災害補償」這兩方
(還有290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ahim03 (人生煩悶幾時休?)時間19年前 (2005/12/30 17: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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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解套. 現在勞基法是採取例外不適用的規定.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再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
(還有10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udre (foudre)時間19年前 (2005/12/29 15: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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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想到,勞基法不適用,但是工會法呢?工會法裡面. 也提供了工會成員相當大的保障(否則資方只要徹底執行斬. 首戰術,用不適任的理由把工會幹部全部炒掉,工會就不攻. 自破了,這樣不管哪家公司都組不成工會。)還是說工會法. 是勞基法的從屬法,所以勞基法不適用會連帶工會法也不適. 用?. 我是忽然想到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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