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想到薪水和離隊同意書
※ 引述《rahim03 (人生煩悶幾時休?)》之銘言:
: 再看: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下列工作者不適
: 用勞基法:
: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研究發展服務業之
: 研究人員、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 很不幸的經主管機關公佈,職業運動的運動員不適用勞基法
: 至於為什麼如此,我也不知道
: 當初醫師之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是因為主管機關在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時,
: 徵詢意見問的是醫院院長而不是醫生
: 也許當初主管機關在決定適不適用時,他們是詢問聯盟的意見 <囧>
看了一下勞基法的條文,其實不適用對職棒球員的影響似乎沒有
乍看之下那麼大,因為勞動基準法,法如其名,規定的大多是基準的
東西,有些基準對於像職棒這種工作時間不規律的確實適用上有點困
難,另一些基準其實只要雇主稍有良心應不會逾越。看一看影響比較
大的應該只有「勞動契約」和「職業災害補償」這兩方面,前者的影
響是球員在契約關係上得不到與球團平等的權利保障,後者則是球員
在球場上受到運動傷害,可能得自行負擔醫療復健費用。
至於成立工會方面,我找不到勞基法裡頭有提供工會發起人與成
員任何保障,所有關於工會的保障好像都是在工會法裡頭,所以勞基
法的不適用應該不會造成球員工會成立的障礙。而我第一段提到的「
勞動契約」與「職業災害補償」兩方面,如果能組成球員工會的話,
可以向聯盟球團方面要求談判,在勞資協議中訂下這兩則以及其它與
勞動基準相關的權利義務準則。因此,在我看來,勞動基準法似乎並
不是那麼重要,在沒有工會時,沒勞基法保障對球員個別與球團打官
司時比較不利;但如果能成立工會的話,球員可以靠勞資協議的條文
來保障,勞基法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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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130.190.12
※ 編輯: foudre 來自: 24.130.190.12 (12/3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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