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想到薪水和離隊同意書

看板CPBL作者 (foudre)時間19年前 (2005/12/31 10:18), 編輯推噓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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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him03 (人生煩悶幾時休?)》之銘言: : 再看: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下列工作者不適 : 用勞基法: :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研究發展服務業之 : 研究人員、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 很不幸的經主管機關公佈,職業運動的運動員不適用勞基法 : 至於為什麼如此,我也不知道 : 當初醫師之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是因為主管機關在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時, : 徵詢意見問的是醫院院長而不是醫生 : 也許當初主管機關在決定適不適用時,他們是詢問聯盟的意見 <囧>   看了一下勞基法的條文,其實不適用對職棒球員的影響似乎沒有 乍看之下那麼大,因為勞動基準法,法如其名,規定的大多是基準的 東西,有些基準對於像職棒這種工作時間不規律的確實適用上有點困 難,另一些基準其實只要雇主稍有良心應不會逾越。看一看影響比較 大的應該只有「勞動契約」和「職業災害補償」這兩方面,前者的影 響是球員在契約關係上得不到與球團平等的權利保障,後者則是球員 在球場上受到運動傷害,可能得自行負擔醫療復健費用。   至於成立工會方面,我找不到勞基法裡頭有提供工會發起人與成 員任何保障,所有關於工會的保障好像都是在工會法裡頭,所以勞基 法的不適用應該不會造成球員工會成立的障礙。而我第一段提到的「 勞動契約」與「職業災害補償」兩方面,如果能組成球員工會的話, 可以向聯盟球團方面要求談判,在勞資協議中訂下這兩則以及其它與 勞動基準相關的權利義務準則。因此,在我看來,勞動基準法似乎並 不是那麼重要,在沒有工會時,沒勞基法保障對球員個別與球團打官 司時比較不利;但如果能成立工會的話,球員可以靠勞資協議的條文 來保障,勞基法就不需要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30.190.12 ※ 編輯: foudre 來自: 24.130.190.12 (12/31 10:48)

12/31 11:07, , 1F
有法律規定會比較有保障,即使工會爭取不到還是可以依法請
12/31 11:07, 1F

12/31 11:08, , 2F
求,我覺得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啦
12/31 11:08, 2F

12/31 11:08, , 3F
還有退休金等等問題和不能隨便解僱球員等等問題
12/31 11:08, 3F

12/31 11:12, , 4F
最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國內制度這麼畸形,就不需要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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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12, , 5F
了,偏偏勞基法也不保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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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3, , 6F
嗯,也許可以比喻說「勞資協議」像是掛在半空的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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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5, , 7F
勞基法」像是舖在地上的氣墊,如果沒有防謢網至少有氣墊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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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5, , 8F
著,摔下來可能重傷但至少不會死,而職棒球員不但沒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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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6, , 9F
,連氣墊也沒有,摔下來就粉身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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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8, , 10F
話說回來98年那個排除適用公告感覺蠻扯的,其實不適用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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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29, , 11F
有部份條款就給它全體排除,而且只作片面咨詢難道不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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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30, , 12F
院審議或公聽嗎?那不知道如果立法院通過一個民權法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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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31, , 13F
後主管機關後來逕行咨詢執政當局,發佈公告說「此法除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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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1:32, , 14F
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外,其他人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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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4:02, , 15F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條文有授權主管機關決定不適用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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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4:04, , 16F
權限,你所提的民權法案基本上立法者會用這樣的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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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4:05, , 17F
不會用這樣的授權方式... 少打一個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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