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看到大家給了小新老闆一堆建議
※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銘言:
: ※ 引述《ZenUp (路過的貓)》之銘言:
基本上,天下文章一大抄,世上的徽誌也差不多。
在我國的智財法體系中,這類的糾紛常落到"著作權法"來處理。著作權法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至於其他的什麼公益保障、促進國
家文化發展,雖有其終極意義,但大家總覺得那太遙遠。在此按下不談。
簡單講些概念,希望有助釐清。
原創設計的著作,是否一定就受著作權法保障,須看他是否有以下特性:
一、原創性
這是指獨立創作。在智財權體系中,專利必須有新穎性(不是星穎,也非彩虹
;好像不太好笑),不新穎就無法獲得專利。商標則不能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
似。可是呢,著作權法的要管的,只要是你自己獨立創作,沒有抄襲或重製的
情形,就算著作與他人著作相符,也不構成侵害。所以簡單講,著作權只有重
製與改作的問題,沒有仿冒。再深入點說,沒有"原創性"的著作,就不受著作
權法保護。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063號判決。
二、創作性
這個特性又稱"創意程度",必須可表現出作者的獨特性,在法律實務中,對這
個要件的認定非常嚴格,就是咱們學藝術、寫文章所說的"神"啦、"韻"啦、風
格、那股"勁"。舉個例,看到xx自己、我不是教你x,你自然就會想到某作家。
三、須是表達在外部的形式
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方式",它不保護思想、程序、製作過程、概念、
原理和發現等內在。簡單講,如果同一個點子,用不同方式表達,那麼每一種
方式都受保護。舉個例,今天都有共同的點子要支持暴龍,結果有的bbs、有的
用論壇、有的拍電影等不同方式,皆受保護。這可參考高院87年上更字330號判
決。
四、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範圍的著作。
請自行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跟第5條一項。
好啦,接下來講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的保護在於完成著作當下,一完成就馬上享有兩種保障;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顧名思義,財產就是要賺的,可以讓的,所以他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
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權利。
著作人格格則是不可轉讓的,包括:公開發表、署名、禁止不當變更(被亂
改)等權利。
這些都是屬於完成著作的那個人,不是其他人隨便改一篇東西就主張自己有
改作權,這會笑死人。
至於最近流行的"抄襲"一語,不是法律名詞。法律用語是"侵害重製權"。在
訴訟之中,判準有二:
一、後創作者有機會接觸先創作者的作品。
接觸分直接跟間接,比如說購買有著作權的軟體是直接;暢銷小說跟流行音樂則
是間接。
二、兩作品內容在"實質"上近似。
這個要同時考慮量和質。兩作品間,如果後創作者的作品,主要的精神架構與前
人相同,還是會被認定為抄襲。當然,一般人說沒有,抱歉,還是跟法院說吧!
法官是對的...
簡單說,後者如果有機會接觸先創作者的作品,而先後作品內容雷同或相似
,則後創作者即侵害先創作者之著作權。當然,要說沒有,請舉證。
我不會畫圖,但盡量摘要。
原告 攻擊 提出 接觸、實質近似。
被告 防禦 舉證 獨立創作(手稿、靈感來源、工作紀錄)。
如果無法 則
原告 攻擊~啪啦啪啦~
被告 唔哇 損點 敗北。
王大人:被告(死亡)快賠錢!
我在大學有開智慧財產權、網路法的課,
以上是一點關於法律的感想內容,希望指正,感恩!
至於最近的事件,我不便評論。
留待看官分析,謝謝。
--
まつすぐな道でさみし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29.4
※ 編輯: scenario 來自: 218.164.129.4 (02/21 22:36)
推
02/21 23:02, , 1F
02/21 23:02, 1F
推
02/22 00:32, , 2F
02/22 00:32, 2F
推
02/22 02:04, , 3F
02/22 02:04, 3F
推
02/23 00:40, , 4F
02/23 00:40,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Cobras 近期熱門文章
1
1
PTT體育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