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看到大家給了小新老闆一堆建議

看板Cobras作者 (腳本)時間18年前 (2008/02/21 22:32),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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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銘言: : ※ 引述《ZenUp (路過的貓)》之銘言:         基本上,天下文章一大抄,世上的徽誌也差不多。     在我國的智財法體系中,這類的糾紛常落到"著作權法"來處理。著作權法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至於其他的什麼公益保障、促進國   家文化發展,雖有其終極意義,但大家總覺得那太遙遠。在此按下不談。     簡單講些概念,希望有助釐清。     原創設計的著作,是否一定就受著作權法保障,須看他是否有以下特性:     一、原創性   這是指獨立創作。在智財權體系中,專利必須有新穎性(不是星穎,也非彩虹   ;好像不太好笑),不新穎就無法獲得專利。商標則不能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   似。可是呢,著作權法的要管的,只要是你自己獨立創作,沒有抄襲或重製的   情形,就算著作與他人著作相符,也不構成侵害。所以簡單講,著作權只有重   製與改作的問題,沒有仿冒。再深入點說,沒有"原創性"的著作,就不受著作 權法保護。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063號判決。 二、創作性   這個特性又稱"創意程度",必須可表現出作者的獨特性,在法律實務中,對這   個要件的認定非常嚴格,就是咱們學藝術、寫文章所說的"神"啦、"韻"啦、風   格、那股"勁"。舉個例,看到xx自己、我不是教你x,你自然就會想到某作家。 三、須是表達在外部的形式   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方式",它不保護思想、程序、製作過程、概念、 原理和發現等內在。簡單講,如果同一個點子,用不同方式表達,那麼每一種   方式都受保護。舉個例,今天都有共同的點子要支持暴龍,結果有的bbs、有的 用論壇、有的拍電影等不同方式,皆受保護。這可參考高院87年上更字330號判 決。   四、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範圍的著作。   請自行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跟第5條一項。   好啦,接下來講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的保護在於完成著作當下,一完成就馬上享有兩種保障;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顧名思義,財產就是要賺的,可以讓的,所以他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   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權利。     著作人格格則是不可轉讓的,包括:公開發表、署名、禁止不當變更(被亂   改)等權利。     這些都是屬於完成著作的那個人,不是其他人隨便改一篇東西就主張自己有   改作權,這會笑死人。     至於最近流行的"抄襲"一語,不是法律名詞。法律用語是"侵害重製權"。在 訴訟之中,判準有二:   一、後創作者有機會接觸先創作者的作品。   接觸分直接跟間接,比如說購買有著作權的軟體是直接;暢銷小說跟流行音樂則   是間接。   二、兩作品內容在"實質"上近似。   這個要同時考慮量和質。兩作品間,如果後創作者的作品,主要的精神架構與前   人相同,還是會被認定為抄襲。當然,一般人說沒有,抱歉,還是跟法院說吧!   法官是對的...     簡單說,後者如果有機會接觸先創作者的作品,而先後作品內容雷同或相似   ,則後創作者即侵害先創作者之著作權。當然,要說沒有,請舉證。     我不會畫圖,但盡量摘要。 原告 攻擊 提出 接觸、實質近似。 被告 防禦 舉證 獨立創作(手稿、靈感來源、工作紀錄)。 如果無法 則 原告 攻擊~啪啦啪啦~ 被告 唔哇 損點 敗北。 王大人:被告(死亡)快賠錢! 我在大學有開智慧財產權、網路法的課, 以上是一點關於法律的感想內容,希望指正,感恩! 至於最近的事件,我不便評論。 留待看官分析,謝謝。 -- まつすぐな道でさみし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29.4 ※ 編輯: scenario 來自: 218.164.129.4 (02/21 22:36)

02/21 23:02, , 1F
推!!!不過沒用啦.沒吃過苦頭不懂其重要性
02/21 23:02, 1F

02/22 00:32, , 2F
老師好
02/22 00:32, 2F

02/22 02:04, , 3F
專業文章,板主該m起來吧
02/22 02:04, 3F

02/23 00:40, , 4F
專業好文
02/23 00:40, 4F
文章代碼(AID): #17lOkMx8 (Cob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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