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團購圖檔.......

看板Dragons作者 (不想就這樣一直走)時間20年前 (2005/05/06 05: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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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sun (新團購圖稿已上傳)》之銘言: : ※ 引述《ggoobbii2002 (國皮蛋)》之銘言: : : 版權的問題...應該不會有問題吧!!我記得不知道誰說過...味全龍 : : 解散的時候就已經等於如同放棄所有味全龍相關商品...基本上龍寶寶上面如果是印上 : : 五個圈圈的話才算是版權問題...但是如果是帽子上是印上w應該就沒問題吧!! : : 不過你還是問看看阿誠...因為如果用那個龍寶寶圖案不行的話...那支前網龍團購的 : : 衣服,理論上就不可以製作才對...所以我想應該是只要沒有用到味全或是那五個圈圈 : : 應該就沒有侵權的行為才是... : 話是這樣說沒錯 : 但是我還是不要去冒險的好 : 另外假設說用網龍之前的圖樣 : 該改設計的是網龍,那整體版權就屬於是網龍的(以版權喪失論) : 所以我拿來用....還是違法....@@ : anyway...重點是用Dragons字樣是徹徹底底沒有問題的啦 應該是有版權問題啦(所以還是低調點吧....) 之前為了製作復刻簽名球我有找過相關資訊 就我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查的資料 Q版的龍寶寶並未被味全或是子公司純青註冊 因此在商標權方面應該是比較無虞的 而早期的龍寶寶圖案則大多有註冊商標,但根據商標法,商標權也已經歸於消滅 (可參閱商標法) 但是一個圖案被設計出來就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設計者或是委託設計之公司擁有該圖案之著作權 (我是很粗略的說,可參閱著作權相關書籍) 而著作權本身是不需登記的,意思就是當圖案被設計出來時 作者(或其經作者授權或同意之公司或委託人)便擁有該著作權 而著作權消滅時效為有著作權者死亡五十年後 因此,關於版權之問題,是很有可能觸法的。 另外當時味全公司為經營職棒成立純青職棒公司 雖然在龍隊解散之後純青職棒公司也宣告解散 但是就常理而論 身為母公司的味全公司應會概括承受子公司純青職棒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 而味全公司本身目前係屬於頂新集團之關係企業 因此我推論即使將來味全公司解散,到時亦會由頂新集團來概括承受相關權利義務 因此,雖然龍隊業已解散,但是當時相關之著作權仍非常可能屬味全公司所有。 但就我側面瞭解,當時設計Q版龍寶寶之設計者,並未拿取味全公司給予之報酬 可能只是同意讓味全公司使用該圖案來設計發行商品 因此主要有兩個可能,一為該圖案仍只屬設計者有著作權 二為設計者及味全公司共有該圖案之著作權 (也是有可能只屬味全公司所有,但機率應該蠻低的) 因此關於復刻商品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 很可能只需要當時設計者同意我們使用該圖即可排除這一問題 (而這部分當時設計者是同意我們使用的) 只是一般說來,即使侵犯到著作權 除非是像盜版光碟等特殊情況,否則應該是不屬於公訴罪而屬告訴乃論 因此應該是要等到味全公司來告,才有可能吃上官司 不過我想這機率應該是相當相當低。 我不是念法律的,上面只是我之前翻書看到的一些資料 倘有錯誤,煩請指正,謝謝。 -- ■■■■ ■■■■ ■■■ ■■■ ■■■ ■ 就 ■ ■■■ ■ ■ ■ 魂 ■ ■ ■ ■ 我 ■ ■ ■■ ■ ■ ■ 龍 ■ ■■■■ ■ 滅■ ■ 說 ■不滅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 ■ ■ ■ ■ ■ ■ ■■ 不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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