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I的評分
DCI的評分方式
DCI的比賽在11分30秒的限制中,參照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評分方式,大致與
溜冰、體操的計分法類似。評分項目包括整體、重奏、各聲部、乃至個人的成熟度
與技術能力,以及打擊樂器的演奏、旗槍舞蹈的技藝......等。各隊的主題、研究法
也都列入評分的項目。除了整隊的比賽以外,DCI也舉行個人或小組重奏的比賽。
DCI的評審員
評審團由八位評審組成。三位評審在隊伍演出時,從頭至尾,配合演出的動線,在
場內走動,不斷尋找最適當的觀察點來從事評分的工作。同時在場內也有第四位評審,
對於各隊的風格,以及隊伍和在場外的指導者有沒有協調、配合來給予計分。
此外,在階梯式的評審席上還有四位評審,針對比賽隊伍的整體音響、視覺效果方
面來評分。這八位評審合作無間,嚴格、客觀、公正。
各隊比賽時,除了整體錄音外,還加以重點錄音,以便必要時予以聽審,或提供
日後參考。
評審員必須是有實際經驗者DCI的評審員產生的方式相當有制度。首先,他必須
有大學音樂或舞蹈方面的學位。比較特殊的一點是他必須曾經是鼓號樂隊的成員,並且
曾經在場內實際演出過。具備了以上的資格後,還要經過一連串的筆試、口試、臨場測
驗,等這些都通過後,再取得評審委員長的推薦,始能取得評審委員的資格。DCI世
界杯錦標賽的評審委員則分別從美國東部、中西部、西部的眾評審中精選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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