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
看板Elephants (中信兄弟象)作者supermars (酸民好會自嗨XD)時間9年前 (2016/01/11 23:42)推噓24(24推 0噓 37→)留言61則, 23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jiunyee (點點)》之銘言:
: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28898
: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
: 記者歐建智/台北報導
^^^^^^
: 劉玠廷表示,桃猿培養了石志偉當球探1年,今年6月選秀等著他的球探成果
: ,結果現在被中信兄弟找去,等於把資料庫全部都帶過去了。
小弟我不是專業的,但說出這樣子言語真的讓自己的空洞表露無遺!
球探屬於行政職,基本上不是用於球員身分的FA轉隊費規定等等。
新聞內提到的"資料庫因為被挖腳而免費給對手"就如同職場上的"競業條款"。
(名詞應該沒用錯?)
但基本上只要是夠重視自己家資產的公司都會在聘用的合約書上面提到「離職後的XX個月
/XX年內不能前往同性質的公司任職」,結果小頭現在來了看來就是沒有這條款在合約中
,這樣只能怪其自家的團隊不重視自己的資產,然後現在才發現小頭離職並跑來中信
之後就開地圖砲並且找記者訴苦...
怎麼不想想為啥留不住人?
或許以現在小頭來中信二軍當教練的因果論來解釋會導向中信條件更好的挖腳行動,
但也有可能當初小頭離職就真的是有私人因素,而中信不會因為小頭的說詞而放棄
聘用,最終讓小頭萌生更愛教球勝過於球探一職而就任。
不要自己留不住人就開始找記者放風聲...這招對兄弟的廣大球迷來說是無效的lol
世界各地各職業的企業挖腳動作頻仍,並不是只有職棒才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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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52526973.A.0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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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算在球員名單裡面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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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跟行政人員的身分不同不是嗎@@ 球探屬於行政職 = LAMIGO集團的內勤
※ 編輯: supermars (1.162.81.50), 01/11/2016 23: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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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有備註這個條款的話對公司來說只是個保障。
小弟曾任職過門市人員該合約中就有寫到這一條,年薪方面別說100代大概50都不到唷!
有了合約,不論是有形還是無形的資產都會有保障。就如同這次小頭行政人員-球探,
球探帶著豐富的資料才是其本身(腦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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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工作前公司要付錢,有這樣的規則嗎? 怎麼沒印象?
競業條款通常都是離職後多久時間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職位,
如果被挖腳就可以告上法院賠償,這是我記得的競業條款~
基本上就是避免公司人才被惡意挖腳@@
通常會出現高薪、高職階的合約內,主要就是這些高等職業的人其無形的資產(能力),
而如果今天球探這麼重要而不是讓你試試看的心態,當然應該負上這個條款來表示公司
對你能力的看中。
今天一個球探沒能力別隊也不會挖腳去當該隊的球探,今天小頭是挖來當教練就不符合
競業條款的狀態。
但前雇主新聞內給人的感覺就是都是中信的錯,然後藉由小頭事情來發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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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阿,我指的就是那種叛逃要付錢的合約,這只會發生在重要資產上面~
既然當初沒想到小頭這麼重要,對方就不該拿此題來做文章,
只會讓人覺得自己在臉紅脖子粗XD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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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就這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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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啦~~競業條款應該置的是相關職場的同樣職位~
也就是同樣職棒圈的球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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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這個意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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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ER 你看出端倪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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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點是原雇主根本沒有動腦筋放心思放在小頭身上,
結果沒想到一些因緣際會讓小頭萌生離職後,轉來兄弟當自己最愛的教練工作~
這樣子真的符合所謂的"人生規劃"理由來離職、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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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都誤會囉~
競業條款適用於相關產業的相同職位,避免對手挖腳後資產立刻避買走的賠償條款~
如果觸犯這條款在打官司時會依照資方孫詩多少的資產而向勞方索取對等的賠償,
資產越大、賠償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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