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

看板Elephants (中信兄弟象)作者 (酸民好會自嗨XD)時間9年前 (2016/01/11 23:42), 9年前編輯推噓24(2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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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unyee (點點)》之銘言: :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28898 :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 : 記者歐建智/台北報導 ^^^^^^ : 劉玠廷表示,桃猿培養了石志偉當球探1年,今年6月選秀等著他的球探成果 : ,結果現在被中信兄弟找去,等於把資料庫全部都帶過去了。 小弟我不是專業的,但說出這樣子言語真的讓自己的空洞表露無遺! 球探屬於行政職,基本上不是用於球員身分的FA轉隊費規定等等。 新聞內提到的"資料庫因為被挖腳而免費給對手"就如同職場上的"競業條款"。 (名詞應該沒用錯?) 但基本上只要是夠重視自己家資產的公司都會在聘用的合約書上面提到「離職後的XX個月 /XX年內不能前往同性質的公司任職」,結果小頭現在來了看來就是沒有這條款在合約中 ,這樣只能怪其自家的團隊不重視自己的資產,然後現在才發現小頭離職並跑來中信 之後就開地圖砲並且找記者訴苦... 怎麼不想想為啥留不住人? 或許以現在小頭來中信二軍當教練的因果論來解釋會導向中信條件更好的挖腳行動, 但也有可能當初小頭離職就真的是有私人因素,而中信不會因為小頭的說詞而放棄 聘用,最終讓小頭萌生更愛教球勝過於球探一職而就任。 不要自己留不住人就開始找記者放風聲...這招對兄弟的廣大球迷來說是無效的lol 世界各地各職業的企業挖腳動作頻仍,並不是只有職棒才有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52526973.A.0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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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敬業禁止的話以後都不能有FA了 教練也不能轉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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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算在球員名單裡面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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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真的不是專業的,不是任何職業都適用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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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跟行政人員的身分不同不是嗎@@ 球探屬於行政職 = LAMIGO集團的內勤 ※ 編輯: supermars (1.162.81.50), 01/11/2016 23: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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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帶走資料 請LM舉證證明 我象阿勇球探技能也滿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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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都等年底合約結束才接觸夠尊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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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覺得小頭不會透漏拉 以球探挖 都不來了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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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簽教練約 怎會跟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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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在討論這個啦 純粹6JT崩潰胡言亂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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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 資料不能帶走吧 不過頭腦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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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那種合約職棒圈人員怎麼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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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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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 忘了縮網址:http://goo.gl/tBBv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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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競業條款前,先看看雙方有沒有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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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勞方這職務是不是值得資方去簽這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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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方一年的薪資獲利或相關分紅沒有到達一定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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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沒人願意去簽這種合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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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不到百萬的行政人員跟公司簽競業條款?這員工應該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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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連球員FA制度都那麼可笑,難道連行政職都要那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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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有備註這個條款的話對公司來說只是個保障。 小弟曾任職過門市人員該合約中就有寫到這一條,年薪方面別說100代大概50都不到唷! 有了合約,不論是有形還是無形的資產都會有保障。就如同這次小頭行政人員-球探, 球探帶著豐富的資料才是其本身(腦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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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鋒哥明年也跑來我爪當教練 太子會再崩潰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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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他不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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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會讓他痛的只有藍天勇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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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探要到處奔波看比賽才四萬真的好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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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盟球隊在台灣球探的起薪是4000-6000鎂,不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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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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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找美國系統的球探 可以順便訓練本土球探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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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permars (1.162.81.50), 01/12/2016 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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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薪水到底有誰會想要當MLB在台灣的球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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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滿腦子都是資方想法啊。資方需要保障,那勞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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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簽了這約後,沒工作期間,前僱主可是需要付錢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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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工作前公司要付錢,有這樣的規則嗎? 怎麼沒印象? 競業條款通常都是離職後多久時間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職位, 如果被挖腳就可以告上法院賠償,這是我記得的競業條款~ 基本上就是避免公司人才被惡意挖腳@@ 通常會出現高薪、高職階的合約內,主要就是這些高等職業的人其無形的資產(能力), 而如果今天球探這麼重要而不是讓你試試看的心態,當然應該負上這個條款來表示公司 對你能力的看中。 今天一個球探沒能力別隊也不會挖腳去當該隊的球探,今天小頭是挖來當教練就不符合 競業條款的狀態。 但前雇主新聞內給人的感覺就是都是中信的錯,然後藉由小頭事情來發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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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對等的競業條款,那就沒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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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保密和競業又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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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permars (1.162.81.50), 01/12/2016 0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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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沒賠償約定的競業條款是不成立的,這幾年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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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競業條款做了相關解釋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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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41, , 34F
阿斗的確是借題發揮,說不定連這方面的合約都拿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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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阿,我指的就是那種叛逃要付錢的合約,這只會發生在重要資產上面~ 既然當初沒想到小頭這麼重要,對方就不該拿此題來做文章, 只會讓人覺得自己在臉紅脖子粗XD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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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瑞離開北佬之後去道奇...嗯 機密洩漏? 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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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對應的敬業獎金跟限制期間的半薪才有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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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是要付錢的,至少法院判決是這樣,競業有一定的範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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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就這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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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競業禁止的期間內要給予競業員工一定的補償,至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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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人家的生計啊。如果前僱主給的培訓至後續的補償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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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範圍期間不相當的話,條款也會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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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培養你當球探一個月40k,如果沒有額外的培訓課程,要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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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不能至其他球團擔任教練,這說不過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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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啦~~競業條款應該置的是相關職場的同樣職位~ 也就是同樣職棒圈的球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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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你事前沒簽保密 禁止挖角等條款 事後就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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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這個意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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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你要放也是要給一定的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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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重視你的無形資產跟你的球探 自己不保護好就別怪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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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別人去保護你的資料 你該給人的福利也要對等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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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都能換隊 F1各隊也有高層關鍵技師換來換去 就6JT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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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頭是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來的 如是解約跳槽可能還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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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業條款簽下去 資方要付一筆錢給勞方 沒有的話就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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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頭是球探轉教練 球探挖球探出來吵還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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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ER 你看出端倪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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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職位不是重點 通常業界會看的是"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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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點是原雇主根本沒有動腦筋放心思放在小頭身上, 結果沒想到一些因緣際會讓小頭萌生離職後,轉來兄弟當自己最愛的教練工作~ 這樣子真的符合所謂的"人生規劃"理由來離職、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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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本質就不同 不能因此搭上吧 就算他腦袋有料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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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就禁止他找同行的其他工作 教練轉教練影響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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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要的就祝福 要不到的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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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那乾脆也不要FA好了,FA不也是同樣產業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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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種競爭怎麼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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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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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都誤會囉~ 競業條款適用於相關產業的相同職位,避免對手挖腳後資產立刻避買走的賠償條款~ 如果觸犯這條款在打官司時會依照資方孫詩多少的資產而向勞方索取對等的賠償, 資產越大、賠償也就越大。 ※ 編輯: supermars (1.162.81.50), 01/12/2016 1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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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探和教練是兩種不同的職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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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到後來我不太清楚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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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帶走資料 請LM舉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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