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草案-D.E類
原罰則:
D : (犯此項者,板主得視嚴重程度,禁言90天到360天)
修正說明:
→本罰則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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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D-1. 惡意鬧板。
修正說明:
→本條文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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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D-2. 無證據指涉各隊隊職員、裁判及聯盟工作人員收賄並意圖放水者。
(A) 若有證據需於推發文時同時提出;未主動提出者板主可逕行處分。
原條文:
D-2. 無證據影射收錢及放水。
修正說明:
1.明文規定本條之適用為指涉"收賄並意圖放水",並限定指涉對象。
2.明文規定板友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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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D-3. 於本站有敵視本隊隊職員及球迷之言論,並於本板謾罵、引戰或挑釁者。
原條文:
D-5. 於他板不尊重本隊隊職員,並在本板引起爭議或故意反串者。
修正說明
1.將海巡違規行為分級處理,並定義爭議行為。
2.調整對海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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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刪除)
原條文:
D-3. 惡意轉文引戰者。
修正說明:
→轉文視同發文,無須另行規定。轉文內容若有引戰或鬧板情事,則依對應之板規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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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罰則:
E : (犯此項者,板主得視嚴重程度,禁言360天以上或永久禁言)
原條文:
(本類為新增分類)
新增說明:
→恢復初犯永久禁言之處罰類別,以遏制重大違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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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E-1. 已受禁言處分者,以分身帳號於本板推發文者。
(A) 本項違規應同時處罰所有相關帳號,禁言天數並應加上禁言中帳號的剩餘禁言天
數。
(B) 板主依本條判罰時,應同時提報組務進行多重帳號查詢。
(C) 若推發文內容違規,則違規禁言天數另計。
原條文:
D-4. 已被水桶處份者,開分身繼續推噓發文者。(違者報組務處理)
修正說明:
→補充說明對使用分身帳號發言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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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E-2. 於本站有敵視本隊隊職員及球迷之言論,並於本板惡意鬧板、反串或抹黑者。
原條文:
D-5. 於他板不尊重本隊隊職員,並在本板引起爭議或故意反串者。
修正說明:
1.將海巡違規行為分級處理,並定義爭議行為。
2.調整對海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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