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歷史]博斯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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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shierro (Overmars上!! NN) 看板: Netherlands
標題: [歷史]博斯曼法案
時間: Mon Sep 27 00:01:00 2004
博斯曼法案
馬克·博斯曼原本只是比利時甲級佇列日隊的一名普通隊員。
1990年,博斯曼與列日隊的合同到期。博斯曼不願意繼續留在
列日隊,打算轉會到法國的敦克爾克隊踢球。可是,敦克爾克
俱樂部既想得到博斯曼,又拿不出所需要的轉會費。結果,博
斯曼兩頭落空,既沒有到法國踢球,又沒有延長與列日隊的合
同。為了生計,博斯曼不得不屈尊到比利時的一支丁級俱樂部
踢球,收入和名氣大為降低。為此,博斯曼在1990年向歐洲法
院指控列日俱樂部、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
然而,博斯曼畢竟是一位職業隊的小球員,而他指控的競然是
勢力強大的歐洲足聯。一時之間,博斯曼成了媒體和足球界人
士指責和譏笑的物件。他既沒有朋友,也沒有人敢於同情。
1993年,博斯曼進入了最困難的時期,當時已經沒有俱樂部願
意讓這位叛逆球員到球隊踢球,博斯曼失去收入,但是張單卻
滾滾而來,他變成了一個名副其實的窮光蛋。妻子面對強大的
輿論和經濟壓力,也與他離了婚,房屋歸妻子所有。職業足球
運動員成為了"無家可歸者"。為此,博斯曼不得不搬到父母的
住宅裏暫時棲身。
但是,在1995年12月15日,歐洲法院作出了一項震驚歐洲足壇
並且對全世界足球運動影響深遠的裁決。當時作出這項裁決的
為歐洲法院的15名法官。此裁決適用於歐洲聯盟的曆個國家,
其中包括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英國、愛爾蘭、荷蘭
、盧森堡、奧地利、芬蘭、葡萄牙、瑞典、比利時、丹麥和希
臘。歐洲法院的裁決主要內容有兩點,首先:有歐洲聯盟公民
身份的運動員在歐洲聯盟任何地方踢球時,有關"外國運動員
限制"的規定予以廢除。其次:有歐洲聯盟公民資格的足球運
動員在與俱樂部合同期滿之後有權在不支付任何轉會費的情況
下到歐盟的另外任何國家踢球。最後,博斯曼要求歐洲法院判
定列日俱樂部應該賠償他42.6萬英鎊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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