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台超冠軍戰為龍騰體育場請命!
只是理性的討論, 提供一些經驗及或許是錯誤的看法, Toyotomi 大勿怪...
先提到帶領群眾的責任, 據我所知, 很少有組織或個人真的能保證自己能100% 控制群眾
畢竟沒人能肯定自己辦的活動不會混雜什麼牛鬼蛇神進來,
但反過來說
台灣每年各項議題,政治/環保/居住正義/性別/同志.. 所舉辦遊行及抗議的頻率不低
除了上次陳雲林來台之外,印象中也沒有真的失控的情況
不過
這項顧慮, 卻也的確是個人為何無法期望足協站出來的原因之一
畢竟它們在台灣足球發展上, 有屬於它們角色該做的工作,它們立場該有的形象
(以之前市府前抗議, 我是寧可引起重視時他們出來沾光,喚起更多人重視
而出事時他們出來譴責或撇清:[..欠缺考量之民眾個人行為與本協會無關] )
再來提到集會遊行法
首先,
集會遊行, 一直都是每一位在民主國家的人民應有的權利, 我們是民主國家不是對岸
再來有關法律行政規範問題, 其實一直都有一套標準流程, 任何人都能依法申請的
(話說之前為了中山的事向中正一分局打交道時, 我才意外發現警官們如此嫻熟相關業務
也感覺我們為了球場, 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碟小菜而已 )
而有關法律責任問題, 不外乎是錢(罰款等民事責任)或被關(拘役等刑事責任)
在這裡再分為兩部分,
一是對公共的損害, 如破壞路燈/消防栓/警車/建物等公共設施, 或是妨害風化等
一是對私人的損害, 如搗毀私人車輛, 人身傷害等等
首先對於公共損害的部分, 其實在申請時就必須要繳保證金, 有損害會先從那裡扣
幾萬塊我忘了, 印象中好像不到十萬, 一切平安就會退還
當然對於公共損害不以保證金為限, 超過了還是會再追討
(不過上次在市府前他們沒和我收保證金..)
比較複雜的是私人損害的部分
主辦人有連帶責任, 但主要的民刑事責任還是個人造業個人擔
被害人可以向主辦單位要求查明施暴加害的人, 所以全程錄影更是非常重要超級重要!!
先簡單小結論:
1. 足協的確更有號召力, 但是未必有控制群眾能力
2. 據警官說, 目前, 特別是近幾年來的遊行抗議活動多數還是和平理性結束, 但仍需
慎重顧慮 [失控] 問題
3. 法律責任, 無論是誰來其實都一樣的, 但主辦者的責任也非無限上綱, 全程錄影
很重要
4. 由足協來, 除了應有的責任之外, 更要面對賠上形象的風險,會有所顧慮是合理並且
應該的
(去年在 FB 號召時也有朋友和我談過法律責任問題, 當時一心想說要罰錢要被關就罰我
一人關我一人沒在怕的, 也難怪我太太不放心, 即使懷孕了也仍是拖著身子全程陪我
女人真的比我們偉大了太多啊...)
最後最後再補充: 我相信 T大會期望足協出來的考量也不會是只有這幾個點
而我也不過是提出一些經驗及一些或許是錯誤的看法, 我個人做事也蠻無腦的不足取
就....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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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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