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個科迷竟然被自己人圍剿霸凌 現在是 …
※ 引述《ymca900 (帶老婆開記者會哭哭)》之銘言:
: 那個有著優良傳統-分身眾多的湖迷
: 喜歡捧捧科比 科神啊 科■甚麼的 這種再平常不過的事
: 現在只因為 po出未經同意的部落格
: 而且還不算是有罪定論的情況下
: 竟然看到~對 就是
: 湖迷圍剿湖迷!
: 這讓我想到動物頻道的一幕
: 一隻受傷的食人魚 遭受到其他的食人魚狂咬猛攻
: 完全不管同胞情 這真的是太瘋狂了
剛剛問了不少人
就PO相簿連結是沒有犯法的喔!
不過我問到的結果是 如果當事人要求你拿掉連結
你又不拿掉的話 是可以告 妨害秘密罪
不過我自己去看了一下這條 好像沒甚麼關係呢
問的對象沒空我也沒繼續問下去了
有沒有律師大大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阿
1.未經他人同意張貼他人相簿連結是否犯法?
(相簿內容並沒有著作權問題 不過有個人照片 這算個人資料)
2.若經當事人要求拿掉連結 卻又不拿掉連結是否犯法?
(這邊我問到的是我上面說的妨害秘密罪 雖然正常人都不會去告拉)
大家在使用網路的同時 也注意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犯法了喔~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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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184.12
與其在那邊跟他們吵那些有得沒得
還不如增加一點自己的常識比較實在= =
總板發文門檻提高了
可是鄉民的素質還是一樣低阿
哪時候推文門檻也可以提高呢?
※ 編輯: MOJS 來自: 114.32.184.12 (04/1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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