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n's FAQ Q52
52. 釋出的球員是否須算在團隊薪資中?
簽有保證合約的被釋出球員(揮棄)的薪資將被包含在團隊薪資中。至
於所簽合約為非保證合約的球員,包含受邀參加球隊訓練營但是未能於開
季時列入球隊陣容的球員,則以該球員隨隊時的收入計入團隊薪資中。
如果其他球隊簽下了一名簽有保證合約但是被釋出的球員時(即該被釋
出球員的揮棄等待期已過,詳見問題53),該球員的母隊將得以自所積欠球
員的薪水中扣除一個相當的金額(right of set-off)。此一規則將可應用
於該球員與任何職業球隊簽約的情形中,簽下該球員的球隊甚至不須要是
NBA的球隊亦可。原球隊所能夠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該球員的新合約金額與
老將一年基本薪資差額的一半(如果該球員是新秀,則以新秀最低薪資計算)。
舉例來說,一名有五年職業經驗的球員於2003球季外被釋出,而他還
剩下一年的保證合約。如果該球員與其他NBA球隊於03-04球季簽下一紙價
值$1 million的合約,原球隊所得到的扣除額不得大於$1 million 減掉五
年球齡球員的最低薪資 $563,679,再除以二,也就是$218,160.50。如果
該球員與原球隊的合約價值$5 million,則他的原球隊仍必須支付$4,781,839.50。
請注意球員將從原球隊與新球隊處收到總共$5,781,839.50,比他未被揮棄
的情形還多。
對於球員於執行球員選舉權(詳見問題48)之前就被揮棄的情形應如何
處理仍有爭議。比較新的合約包含了特定的文字詳加規定當球員於能執行
球員選舉權的年限來臨前即被揮棄時的權利義務,但舊型合約對此的描述
仍模糊不清。舉例來說,2003年時,傳聞邁阿密熱火將於Anthony Carter
能執行球員選則權的03-04球季前就把他揮棄,而Carter的合約對此細節又
模稜兩可。球隊執行此類動作很可能會招來麻煩,但目前所有面臨此類狀
況的球隊大多與該球員以買斷的方式解決,目前仍未有球隊真正陷入此一
模稜兩可的狀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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