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n's FAQ Q35
35. 是否有RFA順利的離開原球隊呢?又是怎麼發生的呢?
首先,原球隊可能選擇不match新球隊的offer sheet。如果如此,
那offer sheet將於15日之後成為該新球隊的正式合約。這就是王治郅
在02-03球迷前離開達拉斯小牛而到落杉磯快艇的方式。
此外,也可能是原球隊無法match該offer sheet的金額。NBA對於
優先拒絕權是有所限制的。 原球隊可以獲得足夠的薪資空間提出
qualifying offer,而不用考慮薪資空間是否容納的下這個qualifying
offer的價值。但是原球隊必須用其本身的薪資空間(如果有的話)或是
所具有的例外條款來match其他球隊的offer sheet。如果新球隊與該
RFA簽下了夠大的合約,原球隊可能無法match這筆合約。如果如此,
則原球隊毫無選擇必須放棄這名球員。這就是芝加哥公牛簽下Brad Miller
的過程-Miller原為夏洛特黃蜂的RFA,但黃蜂所能給他的合約為
$3.9 million (早鳥條款)。公牛以第一年略高於黃蜂所能支付上限的金
額與Miller簽下offer sheet,而黃蜂則無法match這個offer sheet。
必須要注意的是,所有第一輪選秀球員的第四個球季將成為RFA,但
是原球隊在此情形下不可能沒有薪資空間將這名球員留下。原球隊擁有
完整的gird right以與這名球員簽約,所以原球隊將可以不超過球員薪
資上限的任何金額與該球員簽約。(或match別隊的offer 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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