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n's FAQ Q17-1 ( Larry Bird Exception )
17. 薪資上限有任何的例外嗎?
有。下面是這些例外條款的說明:
大鳥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
這應該是大家最熟悉的一條。符合這個條款的球員在CBA 中被稱做『具大鳥條款資格
的自由球員』( 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s ) 。這個條款使球隊能夠超過他們的
薪資上限,在某一原本屬於其球隊的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時候以該球員的最大薪資簽下他
。而這個自由球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在球隊中打滿至少三年,且不是被球隊放棄或是交
換球隊之後所成為的自由球員。這意味著一個球員可以擁有『大鳥權利(Birds rights)』
─在簽了三次一年份合約、簽了一次最短長度為三年的合約或是任何其他種長度的合約組
合之後。這意味著當這個球員被交易了之後,他的『大鳥權利』也隨著他被交易到另外一
隊,而另外一隊就可以用大鳥條款來跟這個球員訂定新約。使用大鳥條款所簽的合約,長
度上限為七年,每年的漲幅是12.5% 。這個條款會被叫做大鳥條款的原因是,Celtics 是
第一個被允許超過他們的薪資上限而留下他們球隊的自由球員的隊伍,而這個自由球員名
字叫Larry Bird。
使用大鳥條款的球員另外還有一項最大薪資上限的限制。如果有一個第一輪選秀而且
剛跟球隊結束了三年新人合約的球員,他的隊伍並沒有使用他們的選擇權(opition) 延長
該球員的合約一年( 就是第四年 )( 詳見問題38 ),那麼大鳥條款將不能使他的第四年薪
資大於他原球隊使用選擇權在第四年的最大薪資。
下面是一個例子:Devean George 在1999年的時候被Lakers以第一輪23順位的選秀選
上,而且在2002年結束了他的三年新人合約。Lakers有權利在02-03 年球季( Devean Geo
-rge的第四年球季) 動用球隊選擇權以$1,415,722的薪水延長一年合約,而這個選擇權的
截止日期是當年的10月31日,但是Lakers並沒有這樣做。所以當Lakers當時想要動用大鳥
條款重新簽下當時是自由球員的Devean George 的時候,他們能給Devean George 的第一
年上限就只有$1,415,722。( 而不是四年級生的最大薪資$10,067,750 ) 所以他們最後引
用了中產階級條款取代了大鳥條款與George簽下了新的合約─可以讓湖人隊給George更多
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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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第17題實在太長,我分別將每個條款寫成一篇文章,最後的Summary 再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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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Detroit goes on a 12-0 run and Jackson doesn’t use a time-out,
it makes you smile because you know it's all part of his plan.
-by Jason McIntyre @hoopsh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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