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介紹(一)
在NBA的勞資雙方所簽訂的集體議價協定(CBA)中,關於交易方面,原則上只要團隊薪
資未超過團隊薪資上限,且交易之後的團隊薪資不超過上限加10萬,球隊交易球員並未受
到限制。
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團隊薪資未超過上限的球隊少之又少,因此大部分的球員交易
都需要透過一些例外條款(exceptions)來進行及完成。
和交易有關的例外條款有Assigned Player Exception、Traded Player Exception、
Minimum Salary Exception及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四種。另外還有關於選秀權、
現金、先簽後換…等關於交易的相關規定。
以下先簡單介紹四項例外條款的部分:
A. Assigned Player Exception
APE是所有交易條款中最基本也最常使用的一項。其規定為:球隊交易球員時,最多
只能換回本隊球員薪資的115%再加10萬的金額的球員。
例:A隊要拿一個年薪1000萬的球員去交易,最多只能換回(1000*1.15+10)萬即1160
萬的球員。
最低則沒有限制,但是很重要的一點是,對交易雙方來說,都必須符合交易規則,
交易才能成立。因此若沒有使用其他條款或規則的情況下,A隊最低能換回約860萬薪資的
球員(860*115%+10=999,即860萬最多可換回999萬,在此不計算得太詳細)。
至於人數則沒有限制。可一換一、一換多、多換一。
B. Traded Player Exception
通常我們看到的交易,都是立即完成,如最近的太陽和黃蜂的三換一(Jimmy Jackson)
,無意外的話,兩邊的球員在交易通過後便成為對方的球員,太陽送出三名換回一名,黃
蜂送出一名換回三名,薪資上符合APE的規定,這筆交易到此完成。
但是事實上,球隊在送出己隊球員後,在符合規則的情況下,並不見得必須要立即換
回球員,反而可以在送出球員後一年內再來換回其他球員,使這筆交易完成。
這樣說可能有點令人困惑,我用另一個方式解釋。
假設現在A隊低於薪資上限,他們拿一個選秀權和B隊換來一個年薪100萬的球員。對B
隊來說,他們送出100萬,但卻拿回一個交易價值等於0(後面會說明)的選秀權,並沒有
得到球員,好像不太合理。不過事實上,在這筆交易成立的同時,B隊也獲得了一個價值
100萬的traded player exception或稱TE(trade exception)。在一年內,B隊可以拿選秀
權(0元)加上這個TE向A隊或其他任何一隊換回一個最高年薪100+10萬的球員。
另外,如果球隊換回來的不是選秀權,而是球員,只要換回來的球員薪資比換出去的
少,也同樣可以獲得TE。如A隊用一名年薪500萬的球員換回年薪450萬的球員,就可獲得
金額50萬的TE。但是,TE只有在球隊在用APE的規定交易出「一名」球員才會產生。如果
A隊用一名300萬加一名200萬共「兩名」500萬換回450萬,並不會獲得TE。
關於金額上要注意的是,在立即完成的交易中,如上例太陽、黃蜂三換一,用APE的
規定,兩隊都最高可換回送出去的薪資總額*115%+10萬的球員,但若是使用TE,則只能
換回TE*100%+10萬的球員。
例如最近勇士隊用選秀權向太陽換Cabarkapa,太陽隊送出131萬的球員,沒有換回球
員,因此就得到了一個值131萬的TE。一年內太陽也可以拿選秀權或現金並使用這個TE向
其他球隊換來值141萬以內的球員。就好像這個交易要等到太陽使用這個TE換來球員才完
成一樣。不過事實上太陽隊也可以選擇不使用。
另外TE的金額只能用在交易,不能拿TE的金額當成薪資空間來簽自由球員,而且不得
搭配其他球員一起交易(或是與APE結合使用)。譬如球隊不能拿一個年薪300萬的球員加
上200萬的TE去換回最高300*115%+10(APE)+200(TE)=555萬的球員,意即不能把APE的額度
和TE的金額加起來使用。但是會有某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在這一部分的最後會舉例說明。
最後,TE的金額可以分開使用。如上例的太陽隊可以將131+10萬分開使用。如拿一個
選秀權和C隊換來一個年薪70萬的球員,那麼還剩71萬,可以再用選秀權和D隊換一個年薪
71萬以內的球員。只要在規定的一年時限之內,可在不同時間和不同隊使用TE來交易。
以下有兩個較複雜的例子:
1. A隊有400萬TE,年薪1000萬球員;B隊有年薪400萬、500萬、600萬的球員各一名。兩
隊想要一換三。根據前面的規則,A隊不得把TE和1000萬的球員結合起來換回1560萬的
球員,但是CBA中規定,視需要,球隊可自行選擇對他們有利的交易方式。此例中,A
隊可以拿400萬的TE換B隊400萬的球員,拿1000萬的球員換500萬和600萬的球員(1000
萬可換回1160萬),因此交易成立。
2. A隊用一名年薪800萬的球員向B隊換來一名年薪700萬的球員和一名領最低薪(假設是
100萬)的球員,因為領最低薪的球員可適用下面要講的MSE,用的是不同條款,所以
這筆交易可視為拿800萬換700萬(APE),而不是800換800,因此可得到一個100萬的
TE。
C. Minimum Salary Exception
若一筆交易中牽涉到領最低薪資的球員且球隊超出薪資上限,那麼在計算交易對等時
,最低薪資球員的部分對接收他們的球隊來說,以0計算。譬如說A隊拿選秀權(交易價值
0)向B隊換一名領最低薪(假設100萬)的球員。對A隊來說,他們拿0元出去,換回0元,
因此沒有問題。但對B隊來說,要將其真正薪資算在他們「交易出去」的部分,即他們換
出100萬,但因為交易回來的薪資總額沒有下限,所以100萬換0也是可以的(不過事實上
在計算時並不是算100萬,下面的例子會說明)。
以下是一個稍微複雜一點的例子:
A隊用一名500萬的球員和B隊換一名550萬和兩名有5年經歷領最低薪的球員,對A隊來
說,他們是拿500萬換550萬(+0*2),還是在APE規定的500*115%+10範圍內,因此交易成立
。對B隊來說,在計算薪資對等時,還是要將其真實薪資中非聯盟支付的部分(註)加在B
隊送出去的總薪資中,即B隊送出了550萬+745046*2=700萬,而B隊收進的球員是500萬,
並未超過APE規定的(700*115%+10)萬的規定。因此對兩方來說,這個交易都是符合規則的
,因此交易成立。
註:以最低薪條款簽球員時,球隊並不需要付球員全額薪資,最低薪球員的薪資,有一部
分是由聯盟來支付。該條款規定,有五年以上NBA經歷的球員,在簽下最低薪合約時,球
隊只需要支付CBA規定的「四年經歷球員最低薪」的金額,其餘超出的部分由聯盟支付。
詳細的最低薪限制請見Larry Coon's FAQ #9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9
D. 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
DPE是球隊在超出薪資上限的情況下,若有一名球員整季報銷,那球隊可以獲得一個
條款讓他們補進「一名」球員。這個條款可以用在交易或是簽自由球員(上述三個條款都
是用在交易)。
DPE的使用方式類似TE,其金額的計算方式是取「整季報銷的球員的薪資的一半」及
「聯盟平均薪資(註)」兩者較低的一個。這個條款的取得必須經過聯盟的允許,在聯盟
指定的醫師判定及聯盟管理委員會投票通過才行。得到DPE後,就可以用這個DPE拿選秀權
或現金去換球員,或是在規定的金額下簽一個球員。
若球員是在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間被判定整季暴銷,則球隊有45天的時間使用
DPE來補一個球員。若是在十二月至隔年六月之間,且該球員被判定下一季也暴銷,則球
隊可在十月一日前使用DPE補球員。(若在十二月至六月之間,但下一季可以打,DPE的使
用期限待查,查到就會立即補上來。)
若該球員提早回到球場上,可以立即上場比賽,且該DPE的資格或已用DPE補進來的球
員不受影響,球隊仍然繼續擁有DPE或是繼續擁有補進來的球員。
註:平均薪資的算法是將前一季所有球員薪資總額除以(29隊*12.5)。新增的球隊在前兩
季不影響平均薪資的計算。所以山貓加入的第三季平均薪資就會變成前一季所有球員薪資
總額除以(30隊*12.5)。
另外,球隊在某種情況下,會失去例外條款(百萬, 中產, TE, DPE,前兩者是用來
簽球員,後兩者和交易比較有關):
一支球隊的薪資上限加上百萬、中產、TE、DPE(後兩者在球隊有的情況才加)的金
額後,總薪資仍然低於規定的團隊薪資上限時,就會失去這些條款。
如果在球季中,因交易或其他原因,使薪資低於上限,那麼當時所擁有的例外條款也
會消失。
因為這些交易或薪資上限例外條款是讓球隊在超出薪資上限時仍能交易或簽球員,一
旦球隊的薪資總額低於規定的上限,自然就失去這些條款。
另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因為是和球員簽約比較有關,所以就省略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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