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介紹(三)
H. Sign & Trade
我們在夏天自由球員及交易的高峰期常會聽到「先簽後換」這個名詞。如字面上的意
思,先簽後換的意思是先與己隊的自由球員簽約,然後馬上將他交易出去。事實上,在大
部分的情況下,先簽後換是對球員及其新、舊球隊三方皆有利的方式。
首先,球員若具有大鳥或早鳥資格,先和原來的球隊簽約可以獲得較高的薪資(每年
漲幅可達12.5%,若和其他球隊簽約只有10%)。對球員原來的球隊來說,與其眼睜睜看著
原來己隊的球員成為自由身和他隊簽約,白白失去一個球員,不如用先簽後換和其他隊換
些球員回來。對球員的新球隊來說,若很想獲得該球員但本身未有足夠的薪資空間可以簽
下他,那麼就可以用此方式交易到該球員。但是先簽後換必須要三者之間談得攏,否則球
員可能就會選擇直接和其他有空間的球隊簽下總值較低的合約。
先簽後換有些規定。首先,先簽後換只允許球隊簽下自己的自由球員然後交易,不能
簽下他隊的自由球員後立即交易(註)。另外,使用先簽後換,球隊必須在簽約後48小時
內將球員交易出去,否則該合約便失效。且先簽後換的合約至少要長達三年(但只有第一
年必須是保證約)。但若球隊使用中產階級條款、百萬條款或傷兵條款簽下球員,則不能
用先簽後換的規定。最後,先簽後換的球員,若在簽約後符合BYC的資格,則會立即成為
BYP,其交易價值的計算就不一樣。請參見BYC部分的說明。
註:若是簽下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或是簽下己隊球員但未使用先簽後換,則必須在3個
月後或者是當年12月15日(視哪個日期較晚),才能交易該球員。但如果球員簽的是一年
約,且在這一份合約結束時可以取得大鳥或早鳥資格,那麼球隊將不能交易這名球員。
I. Trade Kicker
球員在簽約時,可以在合約中加入一條規定,讓球員在被交易時得到一筆錢,稱作
assignment bonus或trade kicker。如果一個球員在合約中有TK,那麼在他簽約後的第一
次交易,新球隊必須在交易後30天內付給他合約寫明的那筆錢。TK的金額要在簽約時訂好
,可以訂明確的金額如300萬,也可以訂百分比如剩餘薪資的10%。但無論如何,TK金額不
得超過剩餘薪資的15%,即交易時(即TK生效時)若TK金額大於剩餘薪資*15%,那只能拿
後者那麼多的錢。同時在簽約時,也不得因TK而讓球員的薪資超過他所能領的上限。
若球隊要交易一個合約中有TK的球員,在交易時,TK生效,要先把TK的金額平均分攤
到他各年薪資中(保障的年份及不具選擇權的年份)。如一個每年都拿100萬,合約連今
年還有五年,TK是100萬的球員,在今年被交易時,他的交易價值會變成100+100/5=120萬
。對接收這名球員的球隊來說,等於是接受了一個120萬年薪的球員。若另一隊想用一個
年薪90萬的球員來交易這名有TK的球員,根據APE,90萬最多可換回113.5萬,但有TK的球
員此時等於120萬,因此交易不成立。
不過根據規定,為使交易成功,球員可揮棄部分TK,但只能夠讓兩隊薪資正好對等,
不能揮棄太多。因此如果球員願意揮棄6.5萬,交易便可成功。
另外要注意一點,對有TK的球員原來的球隊來說,他們送出去的金額要以他原來還沒
加上TK的金額來算,上例是100萬,根據APE,最多只能換回125萬,在這個例子中,交易
仍然成立。
此處所要說明的是,有TK的球員,在計算交易薪資對等時,對兩隊來說的價值是不一
樣的,不過只要對雙方來說都符合規則,交易便可成立。
這裡有另一個交易無法成立的例子:
A隊有一個年薪100萬,TK平均分攤後是50萬的球員,想要和B隊交易一個年薪130萬的
球員。對B隊來說,130萬可換到159.5萬的球員,A隊的球員對他們來說是150萬,因此可
行。但對A隊來說,他們交易掉100萬的球員,最多可換回125萬,但B隊的球員薪資是130
萬,因此不可行。在這個例子中,即使球員能揮棄TK金額也沒有用。
至於有TK的球員到了新球隊後,其計算在團隊上限的薪資,也要將TK的金額加進去。
加的方法就如上面談到的那樣分攤。
J. No-Trade Clause
球員在簽約的時候,可不可以附帶一項「除非我同意,否則不准交易我」呢?根據
CBA的規定,可以,不過並非每個人都行。
如果一個球員已在NBA打了八年球,且在某一隊打過四年以上(不需要是簽新約前的
那四年,期間還有為其他隊打過球也可以),那麼該球員就可以與他打過四年的球隊在簽
約時附帶一項no-trade clause。有了這個東西,球隊要交易該球員時,必須得到該球員
的同意。
此外,還有一些情況,球隊不得交易某些球員:
一、在超過團隊薪資上限的情況下,球隊在交易來某球員後兩個月內,不得將該球員與其
他球員一起打包再交易出去。但是可以單獨將該名球員換出去。
二、交易大限之後便不得再交易。球季結束後可繼續交易,但如果球員的合約在球季結束
後也到期,或是可能因為option的關係到期,也不得交易該球員。(即球隊不得交易
未受限自由球員。)
三、以自由球員或新人身份簽約者,在三個月內或是12月15日前(看哪一個日期較晚)不
得被交易。
四、球員簽的是一年合約而且在這份合約結束後將取得大鳥或早鳥資格者不得被交易。這
一個規定包括首輪新秀接受qualifying offer的那一年(通常是第五年,算法是:首
輪簽三年,一年option,第五年沒有換新約的話就是qualifying offer)。如果球員
的合約是一年加上一年選擇權,除非選擇權被執行,否則也視為是一年的合約。
五、球隊在match其他隊對隊上受限自由球員提出的offer後的一年內不得交易該名球員。
但若該球員同意,球隊可以將他交易至除了原先提qualifying offer那隊以外的任一
隊。
六、在claim waiver後,若是在季中,30天內不得交易該球員;若是在球季結束後,在下
一季開始之前不得交易該球員。
七、球隊不得在同一季內將一名球員交易出去後再讓該球員回來,除非該球員被揮棄。
最後,NBA的交易截止日每一季的第16個星期四。過了這個時間,就不能再交易囉!
參考網站:
1. NBA Salary Cap / CBA FAQ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
2. HoopsHype
http://www.hoopshype.com/
3. Patricia's Various Basketball Stuff
http://www.dfw.net/%7Epatricia/index.html
4. RealGM
http://www.realgm.com/index.php
感謝Hoplite協助某些觀念的釐清及最後的校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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