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n's FAQ Q72
72. 何謂基年薪資補制度?此制度對交易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個制度為什麼存在?
基年薪資補償是用以防堵一個薪資上限的漏洞。如果沒有基年薪資補償,超過團
隊薪資上限的球隊原本應該受限於讓渡球員例外條款而不能交易的某一球員,該球隊
將可以利用與那名球員簽定一張符合讓渡球員例外條款薪資的合約,而將該名球員交
易出去。基年薪資補償的規定是,如果球隊與一名球員續約,並且大幅度的調漲該名
球員的薪資,則在一段期間內這名球員交易時計算的薪資將被調低於他實際領取的薪
水。
基年薪資補償制度用以規定當球隊引用讓渡球員除外條款進行交易時,計算參與
交易的各方薪資是否平衡的計算標準(有關讓渡球員除外條款,詳見問題67)。通常比
較交易薪資是否平衡時,是以球員的實際薪水來計算。但是在下列的任一情形中,交
易時計算薪資是否平衡將以不同的標準來計算﹕
‧ 球隊已經超過團隊薪資上限,並且引用大鳥條款或是早鳥條款與該名球員續
約,同時該名球員的薪資相較於前張合約調高了20%以上。
‧ 球隊已經超過團隊薪資上限,並且以新秀規模合約與隊上球員延長合約,同
時該名球員的薪資相較於前張合約調高了20%以上。
‧ 以上兩種情形任何一個成立,則該球員將被視為基年球員(base year player)
,該名球員將維持基年球員的身份兩年(如果合約係於2001年7月 1日以後簽
訂,則為一年)。當交易一名基年球員時,薪資平衡計算時的換算方式如下﹕
簽約時間 首年薪資補償 次年薪資補償
2001年7月1日前 前一年的薪資 或 新合 舊合約最後一年薪資的120%
約的第一年薪資的50% * 或 新合約第二年薪資的75% *
2001年7月1日及其以後 前一年薪資 或新新合約 無
的第一年薪資的50% *
*以數字較大者為準
以下為基年薪資補償計算方式的例子﹕一名球員於99-00年球季的薪資為 $2
million,其後成為自由球員。於00-01球季前,他簽下一張首年薪資為 $9 million
的新合約(與原球隊簽約,且原球隊的薪資已超過團隊薪資上限)。此名球員符合基年
薪資補償的規定,因此在交易中他的薪資將以他前一年的薪資( $2 million)或他新
合約首年薪資的50%計算( $4.5 million)。因此該球員的實際薪資為 $9 million,
而在交易中僅值 $4.5 million。
當計算交易薪資是否平衡時,任一球隊基年補償薪資計算本隊送出的薪資總額,
但是以收實際薪資計算收進球員的薪資總額,不論收進的球員是否也為基年球員。舉
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兩個薪資為 $5 million 的球員,皆與原球隊(皆超過團隊薪資
上限)以 $10 million續約。兩名球員都將成為基年球員,且兩者的基年薪資皆為
$5 million(新合約薪資的50%)。如果兩球隊打算交換這兩名球員,則必須以本隊球
員的基年薪資與對方球員的實際薪資做比較,因此兩隊分別能收進最高不超過送出的
$5 million薪資的115% 加上 $100,000,亦即 $5.85 million。兩隊分別送出 $5.85
million而收進對方完整的 $10 million薪資,使得$10 million遠超過兩隊引用讓渡
球員例外條款所能收進的 $5.85 million,因此即使兩名球員的薪資實際上相當,此
交易仍然無法進行。
如果以上兩隊的任一隊團隊薪資低於薪資上限,此交易仍然無法完成。因為就團
隊薪資低於上限的球隊而言,該隊的球員不可能為基年球員,因此該隊的薪資平衡計
算將為 $10 million對 $10 million。然而另一球隊的團隊薪資超過上限,他們送出
的薪資將以基年薪資補償條整,因此仍舊是送出 $5.85 million收進 $10 million,
而使得交易無法完成。(有關交易基年球員的資訊,詳見問題74)
就具有大鳥資格或早鳥資格的球員而言,該球員自他簽下合約的日期起算成為基
年球員。對延長新秀規模合約的球員而言,從延長合約的第一季之後的7月1日起算成
為基年球員。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新秀規模的延長合約於99年10月30 日簽訂,該球
員將自00年的7月1 日起算為基年球員。如果球隊打算將該球員於簽訂延長合約的時
點與延長合約生效的時點之間將該球員交易出去,對收進該名球員的球隊而言,那名
球員的交易薪資價值將是新秀合約的最後一年的薪資與延長合約中每一年薪資的平均
。此動作被稱為”輸出毒藥丸”(Poison Pill Provision)。
對球員而言,如果球隊的團隊薪資降到上限之下,或球員與他隊簽約,或是球員
被交易,則將不再被視為基年球員。
在1998年的封館事件下,基年薪資補償制度受到了一點扭曲。因為98-99球季開
季時間延後,98-99球季季前的合約事務實際上等到1999年二月才分別簽訂。而基年
薪資補償的存續期間是以時間計算,而不是以球季計算,所以就1999年2月簽下的合
約而言,基年薪資補償的調整額於2000年的2月發生變動,也就是於99-00球季中改變
。此外,亦於2001年2月到期,也就是00-01球季中到期。所以就這些球員而言,除了
他們的薪資交易價值於季中改變之外,基年球員的身份也延續到他們合約的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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