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the Age Limit(Floor).
在這次的CBA中,由資方所提出的年齡下限(Age Floor)是一個兼具經濟面與法律
面討論空間的議題。就法律面而言,年齡下限是有可能在Anti-trust上成案的。在其
他職業運動中,NFL的age floor行之有年,但也曾經有過相關的法律案件。Maurice
Clarett就是一位打算提早一年進入NFL未果,進而告上法院的案例。雖然最終Clarett
一案球員敗訴,但是這並不表示同樣的年齡下限在NBA就一定符合anti-trust的規定。
對於anti-trust lawsuit是否成案的見解大致上分為兩種,Mississippi College
法學院的Michael McCann認為,相對NFL,NBA如果實行相同的限制可能很容易在法庭
上敗訴。不同於當年敗訴的Clarett案,NBA已經有很多高中球員在聯盟中獲得成功的
例子。要證明年齡低於20歲的球員具有在NBA發光發熱並不困難。NBA自從1995年的
Kevin Garnett以來,10年間已經有為數不少高中球員在聯盟中展現自己的能力。這也
使得年齡限制成為聯盟利用獨佔地位排除合格的勞工到聯盟工作的手段,在
anti-trust law下不被允許。
但Tulane法學院的院長/運動法學程的主任Gary Roberts則認為,如果NBA真的實
施年齡限制,也是經由勞資雙方的協議產生,而非聯盟單方面的規定。雖然某些潛在
勞工的工作權受到限制,但在協議中勞工也獲得了某種補償。因此,如果上了法院,
聯盟很可能不會敗訴。
至於球員工會的Billy Hunter則認為,年齡限制是個經濟問題,與球員的成熟度
沒有關係。他認為這個議題只是今夏CBA談判桌上的一個爭點而已。他說,他不認為年
齡限制沒有成真的可能,任何事情都有代價,老闆們一定很希望看到聯盟採取年齡限
制,但能否如願就要看他們願意提出什麼做為交換。
從Hunter的發言可以判斷,球員工會對年齡限制的反對不是出於對公平工作權的
捍衛,而是出於增加本身在CBA中的談判籌碼的動機。
在我個人的理解中,資方之所以樂見年齡限制的實施是因為他們不希望支付年輕
球員(18~20歲)的薪資。在這段期間,即使強者如Kobe或是Garnett,相較於他們未來
的表現,18~20歲之間仍然顯得青澀。要求老闆花大錢買球員的未來性不見得符合他們
的利益,透過年齡限制把他們趕到NCAA操練,等比較成熟再來領薪水比較合算。
另外,在現行的CBA規定裡,頂級薪資的計算大部份是根據前一張合約的價碼來算
。一般球員最值錢的合約是他的第三張,或是第四張的合約,或是在26,7歲到30出頭
所簽的約。如果老闆能提高球員進入聯盟的年齡,到了球員最值錢的時候,在聯盟年
資的縮短將可以把頂級合約的價碼降低。這對減低薪資支出是有正面助益的。
對球員工來說,他們代表的是已經進入聯盟的球員。也就是說,短期來看這並不
會傷害他們的利益。這也就是為什麼Billy Hunter一方面強調公平工作權的政治正確
性,另一方面會表示every thing has a price。
相關新聞與資料來源:
Sports Law Blog
by Michael McCann
http://sports-law.blogspot.com/
Is it fair for NBA to keep youth out?
--Indianapolis Star
By Mark Alesia
http://tinyurl.com/cljaq
Age-old issue still with NBA
--Baltimore Sun
By Christian Ewell
http://tinyurl.com/b68z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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