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Over-36 rule的規定
※ [本文轉錄自 NBA 看板]
作者: claus (La Jolla) 看板: NBA
標題: Re: Over-36 rule的規定
時間: Tue Feb 24 05:26:30 2009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Q49 (該文第49個問題)
Over-36 rule 的立意很簡單 就是避免黑約
講清楚一點,就是避免在利用表面上是長約但是實際上是短肥約來簽下較老的球星
相信這樣子講不太好懂 就舉個例子好了
假設某A球員現在34歲 當時中產條款為5M
若他簽下一個4年約,每年加薪8%
或者是同樣條件下卻簽下5年約 看看兩種情形的比較
簽約後第幾季 4年約 5年約
1 5M 5M
2 5.4M 5.4M
3 5.8M 5.8M
4 6.2M 6.2M
5 NA 6.6M
總和 22.4M 29M
如果這個A球員在打完四個球季後宣布退休,則他還是可以繼續裡5年約裡的最後一年約
的薪水,所以就等於簽下4年29M的合約,但是實際上這個合約在CBA中是無法達成的
所以為了遏止這種鑽漏洞的方式,便訂定了Over-36 rule
而Over-36 rule到底有什麼用,是如何遏止這種情形呢
延續A球員的例子 若他簽下這5年29M的合約 根據CBA此為一Over-36 rule的合約
而又根據細節規定,第5年被視為前4年延後付款的薪水
(假設打4年便退休,則可以將第5年的薪水看成是實際上應該在前四年平均支付但是延
後到第5年才支付的薪水)
所以這個合約便有下列改變
簽約後第幾季 根據合約該支付 延後支付(四捨五入) 納入薪資上限計算
1 5M 1.5M 6.5M
2 5.4M 1.6M 7.0M
3 5.8M 1.7M 7.5M
4 6.2M 1.8M 8.0M
5 6.6M NA 0M
總和 29M 29M
也就是說 實際薪水雖然還是分5年支付,但是納入薪資上限計算的額度則是要重新分
配成4年分攤,但是這又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增加的納入薪資上限額度不符合中產條款
所規定的5M金額,所以又需要針對這個合約進行修正
為了要配合5M的起始薪資 變形下列情形
簽約後第幾季 根據合約該支付 延後支付(四捨五入) 納入薪資上限計算
1 3.9M 1.1M 5.0M
2 4.1M 1.2M 5.4M
3 4.5M 1.3M 5.8M
4 4.8M 1.4M 6.2M
5 5.1M NA 0M
總和 22.4M 22.4M
將所有金額等比例縮小使第一年的納入薪資上限額度等於中產條款規定的5M
這裡就要注意到一點,那就是實際支付的金額則會變成跟4年合約一模一樣的金額
這也是Over-36 rule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簽再長的合約,實際拿到的錢是不會變的
所以對球員而言,是沒有任何誘因去簽較長的合約,因為那些錢都是拿不到的
必須重新提醒的一點,就是Over-36 rule是在球員會在合約結束前提早退休的前提下
的規定,但是如果A球員的全名其實是鐵人 A.C. Green呢,或是任何一個保養的好
可以打很久的球員呢,這樣球隊不是就白白被陰了嗎?當然是有補救措施的。
第5年被視為前4年延後付款的薪水,而這一年的前兩年開始,如果球員仍未退休繼續
在球場上奮戰的話,對於剩下來的合約計算又有改變
本來預設球員退休的情形:
簽約後第幾季 根據合約該支付 延後支付(四捨五入) 納入薪資上限計算
3 4.5M 1.3M 5.8M
4 4.8M 1.4M 6.2M
5 5.1M NA 0M
總和 14.4M 12.0M
球員仍然繼續打球的情形:
簽約後第幾季 根據合約該支付 延後支付(四捨五入) 納入薪資上限計算
3 4.6M 1.3M 4.0M
4 5.0M 1.4M 4.0M
5 5.4M NA 4.0M
總和 15.0M 12.0M
所做的改變就是將剩餘的納入薪資上限額度重新平均分配到所有剩下的合約年,所以
在此例子中,原來還剩12M要在前兩年納入薪資上限計算,現在重新平均分配給剩餘
的3年,所以每年分攤到4.0M的額度。
至於實際該支付的金額,參考的網頁的表格裡是有改變的,但是在文字敘述裡的意思
似乎不太合,而且增加的額度似乎也不太合理,所以姑且認為是筆誤,但是還是將參
考網頁的資料如實附上。
所以總結來看,簽下一個老將,如果他適用於Over-36 rule的情形,則簽長約對於球
員或是球團似乎是沒有好處也沒有直接的壞處。
就球員而言,就算是簽50年2869M的合約,但是實際上卻是領不到這麼多錢的。
就球團而言,會納入薪資上限的額度也不會是那麼多的。
所以整體而言,但球員或是球團,後面那些年的合約簽了也等於白簽
納入薪資上限計算的金額不會比較多。
就算是要把後面幾年的薪水攤到前面幾年去,但是為了符合CBA的規定,整體薪水
也會縮水
至於什麼樣的情形怎麼樣的合約什麼年齡才會符合Over-36 rule,有興趣的請自行
翻閱CBA,因為還會牽扯到舊版的CBA,就不多述了
如果有什麼地方我理解錯誤的,請一定要跟我說
※ 引述《Ayreon (貓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uggets 看板]
: 作者: Ayreon (貓王) 看板: Nuggets
: 標題: Re: [心得][轉貼] 分析金塊和AI談判失敗對雙方的影響
: 時間: Mon Jun 23 20:09:24 2008
: : → tliu223:A大﹐CBA中有條36歲條款﹐球員在簽下跨越其36週歲的長約 06/23 17:30
: : → tliu223:情況下﹐其36歲以後的工資會折算到36歲前的時段 06/23 17:31
上面這句話不完全正確 可見A版友提供的表格
: : → tliu223:也就是說如果ai明年簽下3年1500萬的約﹐那麼他最後一年 06/23 17:32
3年約是不可能符合Over-36 rule,因為要分攤年的前兩年如果球員還在打的話,便有
補償機制的出現,而3年約的第1年就已經是第3年的前兩年了。
: : → tliu223:工資將折入前兩年。換言之在計算奢侈稅時ai的工資是記作 06/23 17:34
: : → tliu223:2250萬的(假設這份約是固定年薪)﹐對於球隊來說﹐不僅沒 06/23 17:36
: : → tliu223:省錢﹐反而要多花好幾百萬。對於其他球隊也一樣﹐就算有 06/23 17:36
: : → tliu223:工資空間﹐也不大可能提供給ai長約 06/23 17:37
如同本文所述,納入薪資計算額度或是實際支付金額都沒有變多
: Over-36 rule有點複雜,我還沒研究清楚
: 但根據NBAsalary cap FAQ的圖表
: 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 Age 4 year contract 5 year contract 6 year contract
: 30 N/A N/A 6
: 31 N/A 5 5,6
: 32 4 4,5 4,5,6
: 33 N/A 5 5,6
: 34 N/A 5 5,6
: 35+ 4 4,5 4,5,6
: 應該是表示唯有四年以上的長約要受此Over-36 rule的規範
: 如AI今年是33歲,則若簽下4年合約,並不需要將第四年薪水計入前三年度
: 但若簽下6年合約,則要將第5,6年薪資計入前四年
: 計入方法為若起薪10,000,000 年漲10%
: Y1 10,000,000
: Y2 11,000,000
: Y3 12,100,000
: Y4 13,310,000
: Y5 14,641,000
: Y6 16,105,100
: Total 77,156,100
: Y5+Y6=14,641,000+16,105,100=30,746,100
: Y1'=6,624,887
: Y2'=7,287,376
: Y3'=8,016,113
: Y4'=8,817,724
: 一樣呈年漲10%分配,所以修正後的前四年薪資為
: Y1"=16,624,887
: Y2"=18,287,376
: Y3"=20,116,113
: Y4"=22,127,724
: Total=77,156,100
: 若實際上老將還能打,又有另一套計算方法,調整計算後的金額,那就更複雜了
: 所以老將應該為了避免Over-36 rule的威力,通常只能簽到3年
: 這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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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laus 來自: 118.168.236.25 (02/2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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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laus 來自: 118.168.236.25 (02/2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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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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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7:38
如果我理解沒有錯的話 沒有理由退豪華稅
沿用我舉的例子 4年22.4M (非Over-36 rule) 和 5年29M(Over-36 rule)兩個合約
4年約每年的cap value只會比5年約高,不會低
所以老闆如果需要付豪華稅的話,絕對不會是因為球員有沒有繼續打球的關係
所以理所當然就算球員繼續打下去,也沒有任何退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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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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