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專欄] 那些NFL封館教我們的事(下)
※ [本文轉錄自 NBA 看板 #1DkOeH4Z ]
作者: bri (.....................) 看板: NBA
標題: [專欄] 那些NFL封館教我們的事(下)
時間: Thu Apr 28 23:38:53 2011
4. Nelson的決定不是代表了NBA被球員控告時必輸無疑嗎?
沒這麼簡單,理由如下:
不同的集體協議關係
做為入門知識來說,Nelson的決定意味除非經過完整的實體
審判,否則NFL不讓球員打球是被禁止的。Nelson不是說NFL
封館違法,只是說封館可能在審判中被認定違法,並且對球
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
除此之外,Nelson的命令討論了 NFL
和球員間經濟關係的幾個獨特元素。實際上,NBA和NFL封館
最重要的差異要回去說到1993年,當時已經被解散的 NFL工
會同意了著名的「放棄聲明」(disclaimer),作為協議的
一部份。NFL工會同意重新組成,NFL球員同意終止他們對於
NFL 的反托拉斯法訴訟,交換聯盟同意放棄任何主張非法定
勞動豁免條款的權利,因為球員的放棄聲明有不實。換句話
說,據稱NFL同意不阻擋NFL工會日後解散的權利。NBA和NBA
球員工會間在歷次談判中沒有這樣的聲明。根據這個理由,
法院可能會傾向讓NLRB先就不當勞動行為進行審查,然後才
進行反托拉斯法訴訟程序。戰略性來說,這會給 NBA巨大的
優勢,因為NLRB可能會花上一年來決定,因此封館可能會持
續整個球季或者更久,才會進行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聯盟和球員之間的 CBA沒有辦法強迫立即解散。
根據NFL和NFL球員工會剛屆期的合約,球員工會得在合約到
期解散,否則依據合約約定,要等六個月之後才能進行。NBA
球員工會沒有這種條款,所以它解散的決定可能受到更多的
法律檢驗。
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於NBA的傷害大過NFL
可以肯定的是,Nelson總括性反對 NFL封館的論點,應該會
讓倚賴封館手段的 NBA經營者感到擔心。但是,法官要同意
臨時禁制令的四個要件之一,是可能對被禁止一方造成損害
。既然NFL球隊沒有一支表示虧損,Nelson因此認為如果2011
球季開打,對於 NFL經營者來說的可能損害純屬臆測。相對
而言,如果 NBA可以宣稱22支球隊都在虧損,那麼對經營者
來說,進行比賽的損害─以及應此須支付給球員薪水─就比
較可信賴。
NBA球員比較難宣稱封館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法官要同意臨時禁制令的另一個要件是假使禁制令被拒絕,
原告-NFL或NBA球員-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所謂不可彌
補的損害,是指這種損害不能適度以金錢賠償來彌補。
Nelson信賴許多具結證言,包括著名的球員經紀人像是Neil
Cornich和Tom Condon,認定NFL球員如果不能參加2011球季
,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在這段期間,球員會變老,考量
到 NFL球員通常都是20到30出頭歲,而且球員生涯只有幾個
球季,一年沒球打近似於工作好幾十年的一般人,錯過很多
年的工作。球員也會無法維持體態和訓練機會。就像Nelson
所說的,即便2011年球季還沒開打,自由球員就會受到損害
了,因為在封館期間他們不能和球隊簽約。她也認為2011年
的菜鳥尤其會因為封館受害,因為他們會錯過一整年的美式
足球─不管是職業或者大學─,然後在2012年回來和該屆菜
鳥競爭,後者則是剛從大學畢業。
Nelson的邏輯對於 NBA球員大部分也會成立。事實上,為了
更進一步解釋不可彌補損害的理由,她引用了Spencer Haywood
在1971年對NBA的反托拉斯法勝訴判決。Haywood是敵對的美
國籃球聯盟(Americ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下稱ABA
)最好的球員之一,那時候和西雅圖超音速隊簽有合約,但
是高中畢業後四年他都被禁止加入NBA。NBA的限制並沒有經
過集體談判,因此還要適用反托拉斯法。法院認定因為四年
不能加入NBA,他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然而,職業籃球的其他工作機會可能會讓別的法官動搖,尤
其是那些比Nelson更偏向聯盟立場的法官。確實,如果 NBA
宣布封館的話,有些球員可能可以在歐洲或其他地方得到類
似的工作機會。那些聯盟可能會對陣容裡有多少美國球員設
限,但是在7月1日後如果 NBA球員大增,這些限制也有可能
改變。假使球員可以在別處得到類似的工作機會,NBA 就會
主張沒有不可彌補損害的情事。
然而,NBA球員可能會引用Haywood的案子作為回應:就算Haywood
可以在ABA打職業籃球,法院還是認定他因為不能加入NBA,
受到了不可彌補的損害。NBA 球員也許也會主張說,在國外
生活和打球,和 NBA及在自己的母國打球,畢竟不能等量齊
觀。
Nelson不會是法官
如果 NBA球員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案子很有可能會在紐約
審理,因為那裡是 NBA和工會的總部所在地,在明尼蘇達審
理的機會比較小。因此,美國地方法院在明尼蘇達的法官
Nelson不會審理這個案子。她之所以會是Tom Brady對NFL案
的法官,是因為NFL和NFL球員工會之前同意,由David Doty
審理兩造集體談判關係的糾紛,而Doty和Nelson在同一個法
院。Doty的審理範圍不包括談判關係結束後的法律訴訟。因
此,他不會審理 Brady案。然而,這個案子因此還是會在明
尼蘇達。
Nelson的命令也對紐約法院,或者明尼蘇達以外的其他法院
沒有拘束力。其他管轄法院的法官可能會認為Nelson的命令
很有道理,但是他也可能採取比較偏向聯盟的法律見解,或
者甚至認為Nelson的見解有誤。就算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
在上訴審同意Nelson的命令,紐約的法院也只有義務遵循紐
約當地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律,後者才會對紐約的聯邦
法院有管轄權,而非第八巡迴上訴法院。
特別是因為Maurice Clarett對NFL案和Daniel Silverman對
MLB 案的見解,使得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通常被認為偏好適用
勞工法來解決聯盟和球員間的糾紛。有這種傾向的法院在NBA
球員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時,會對 NBA比較有利,如果法院
把案子轉給NLRB和勞工法專家,聯盟會比較希望避免適用反
托拉斯法。
5. 還會有2011年到2012年球季嗎?
我對於 NBA和工會間達成協議及時讓球季開打的疑慮比我對
NFL 來得高。財務數字的正確性和其原因當然可以爭論,不
過NBA經營者顯然比NFL經營者的財務更困難,他們對於封館
一個球季的計算和NFL不同。NBA經營者也許會認為漫長、昂
貴又有風險的訴訟程序,還比多數球隊都會賠錢的球季更划
得來。除此之外,上面提及的差異也意味Nelson對 NFL球員
有利的命令,未必想當然而地可以為 NBA球員帶來成功,尤
其是 NBA球員提起的反托拉斯法訴訟,可能會在不同的聯邦
巡迴法院,又是由不同的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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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Brown "Red" Auerbach Dennis Johnson Bill Russell Jo Jo White Bob Cousy
Tom Heinsohn "Satch" Sanders John Havlicek Dave Cowens Don Nelson Bill Sharman
'57 '59 '60 '61 '62 '63 '64 '65 Boston Celtics '66 '68 '69 '74 '76 '81 '84 '86
Ed Macauley Frank Ramsey Sam Jones K.C. Jones Cedric Maxwell Kevin McHale Larry
Bird Reggie Lewis Robert Parish "Loscy" Danny Ainge Len Bias Johnny Most Garden
'08 Ray Allen Kevin Garnett Paul Pierce http://thebostongarden.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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