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12月27日晚逢甲球場,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是你뜠…
看板STREET_BALL (街頭籃球)作者alanbird (周鳥?!)時間19年前 (2007/01/17 15:43)推噓7(7推 0噓 5→)留言12則, 8人參與討論串13/14 (看更多)
你好 我只是個法律系的學生
看到你的狀況 我也心有戚戚焉 以前我親戚也發生過類似的事
那我就我知道的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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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刑事訴訟的部份
雖然打籃球本來就有風險 在注意義務範圍之內的傷害得阻卻違法
惟對方顯然是未盡應盡之注意義務(鐵頭功?)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造成你的傷害
你的情況依照刑法第10條有關重傷的定義的列舉 應該只能算是輕傷
在刑法上可以構成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 或是277條第一項(如有故意)
而本罪是告訴乃論(287)
如要提告 開始搜證吧 去地區警局備案作筆錄等
如果不要就自行和解
2.有關民事部份
可以依侵權行為184請求損害賠償 基本上也分為兩部份
人格權侵害(民18)
也就是你身體權侵害的撫慰及損賠金(詳細金額可以去問保險公司)
還有因受傷而支出的費用
生活所需 醫療費用 被扣的工資(實報實銷)等財產上的損賠
大致上是這樣 詳細的情形有關訴訟法的部份 我才疏學淺 建議找專業的律師
PS.提醒大家球場上受傷一定要跟對方留下聯絡方式 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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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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