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你們遇過最誇張的判決
: 比賽是以前大一新生盃的時候(裁判是學校系壘聯盟出的學生)
: 1. 對方擊出安打,壘上跑者再繞過三壘時已經
: 超過三尺線而且跑者與壘指明顯接觸碰到,經
: 過我們抗議,主審卻說我剛剛也有看到這件
: 事,但是你們喔打上面沒有寫領隊所以抗議無
: 效,好奇他看到的時候為什麼不判出局?
第一個判例:規則第八章第8-13條
碰到的時候應該就要判出局了
: 2.同一場比賽跟同個主審,當時是我當投手,
: 因為連續的保送,場下喊了第一次暫停上投手
: 丘,結果裁判說因為剛剛投手喊暫停綁鞋帶
: 所以這是你們第二次暫停一定要換投,無可耐
: 何換了一個不是投手的人上去投,後來當然是
: 狂保送...
: 對了這場比賽最後就輸三壘的那一分
第二個判例:規則第六章第9條
場下喊暫停上來叫做"面授機宜"
正規七局比賽裡面可以有三次
且三次用完以後才需要換投手
且不得再度回來擔任投手
跟棒球規則第二次上來就要換不一樣
如果有八局以後的延長賽
每一局可以有一次
一樣超過就要換投手
且不得再度回來擔任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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