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沒有強者熟美日職棒球員稅務方面問題的
不好意思晚上那篇比較不具體,
也抱歉實在太累了@@,
晚上發文完後一覺睡到現在....。
之所以要這份資料是因為工會蔡律師,
希望將球員薪資課稅從現行所得稅目的50轉為92,
也就是變成「執行業務所得」,
如此一來的好處是有關球員自行購買相關健身、增強訓練的器材相關費用,
都可以扣減綜所稅(老實說稅法這塊我不是很懂,若有錯請指正)。
50的話就比較像是你我知道的一般的僱傭薪資,
92的話則是例如律師、或是現行部分演藝人員。
然後關於這部份的裁示是單純就這個分類比較美日職棒球員的制度,
無關乎稅率之類的,
簡單的說就是看美日職棒球員在課稅上跟一般員工比較接近,
還是跟獨立執行業務人員(如律師)比較接近,
蔡律師那邊是有日韓的資料。
希望這樣子能讓各位更了解,
抱歉晚上問的有點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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